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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09:4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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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参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的股权变动。类似地,如果采用银团贷款的模式进行债务融资,相关银行可在银团内部完成转让退出,也不影SPV的资本结构。社会资本成为SPV的直接股东或直接债权人才涉及到实际意义上的退出问题。退出事由在合同期满退出情形之外,PPP项目运行中还有多方面的事由能够触发社会资本的退出:政策变更由于PPP模式规范的政策属性较强,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直接导致PPP项目的变化,从而对项目的运营发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以上海大厂自来水项目为例,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原来双方约定固定回报的行为就不再合规,进而导致了后续的政府回购,也即社会资本退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于项目的继续建设或持续运营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损而导致终止。此类终止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政府出于社会整体规划、征用的变更而主动终止项目,二是因公众的反对促使政府被动终止项目。违法违约事件主要是社会资本或者政府的单方面违法违约行为,同时还存在着少数双方违法违约的情况。政府方违约事件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和履约不力。监管不力极易使PPP项目偏离公共属性,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使社会资本被动退出。在政府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时,政府方的优势地位使得社会资本往往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最终被迫退出。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与PPP项目的公益性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常见的违约事件有:项1
目工程建设延期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SPV破产或资不抵债;SPV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等。不可抗力等外在因素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PPP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PPP项目协议的终止,协议双方均有做出积极补救的义务,同时秉承诚信、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的继续履行协议的意见,则继续履行PPP协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联合体模式的比较优势特点金融机构联合施工企业、运营企业是较为常见的联合体形式。由金融机构负责资金融通,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而运营企业实施项目的运营维护,能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提质增效。各主体的参与具有阶段性,往往并不具有其他阶段所需的资源和能力。若继续作为股东,可能会因为专业水平的不足而增大决策成本,适时退出是较为明智的选择。流动性需求适当的流动性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需求之一。社会资本由于流动性需求而选择退出,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投融资的期限错配。PPP项目的合作周期较长,一般为1030年,这甚至超过了某些企业的存续期。更为关键的是,目前所采用的融资工具期限通常为510年,期限错配明显。诸多金融机构具有阶段性参与的意图,所以希望能前后衔接,保持交易流通和退出渠道的畅通。第二,风险应对。通常一个社会资本的投资并不限于某一个PPP项目,当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盘活资产来获得流动性时,将其所持的PPP项目权益予以转让就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第三,机会成本。当市场中出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逐利的社会资本可能会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从PPP项目中部分或全部退出。前四种事由更关注了“不让干”“不能干”等非正常情形,而后两种事由则是聚焦了在PPP项目正常运作下,社会资本自身的退出需求,具有更普遍的现实意义。退出方式社会资本退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到期移交、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开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和售后回租。到期移交到期移交主要针对BOT模式,也包括其变形的各种模式,如BOOTBTROTBLT等。直接移交资产通常是在社会资本获得了投入资本和合理利润后,达到一定的经营期限即可无偿进行资产移交,完成整个PPP项目的运作,移交完成SPV即可注销解散,资产由政府接收后再进行维护和运行。财金〔2014113号文将项目移交作为单独一章,对相关内容做出了框架性的规范要求。这种方式的周期过长,并非初始进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的较好选择。股权转让虽然是SPV作为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PPP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SPV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因此,在实践中,府方往往会通过锁定期、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进行限制。在锁定期内,未经政府批准,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SPV的股权。即需要约定一个锁定期,在此期间社会资本的股权变更会受到限制。PPP项目合同指南》关于股权变更的限制做了规定,对外转让所持股份时,监督作用的政府方需要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验证,决定是否批准股权变更,另外,拟转让方还需要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以及履行告知义务。该文件关于锁定期的相关内容是,PPP项目合同中会直接规定未经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该节所规定的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在锁定期内除例外情形,PPP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能发生变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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