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权威判例: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8 12:06: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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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权威判例: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7年第02

        裁判要旨: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行政审批,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一、股权收购方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与目标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公司)原股东王秀群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农产品公司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11.56亿元;

        二、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目标公司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交易款项支付情况:(1)农产品公司已将价值港币3.6亿元的可换股票据支付给王秀群;(2)诉讼中王秀群承认收到了现金港币335579575元。(3)《7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王秀群的港币1.2亿元和《3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天九公司的港币2.56亿元,因发生本案诉讼,港币3.76亿元的承付票据款项尚未支付。

        四、商务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等申报文件后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ea5f3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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