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道建、袁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2:5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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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建、袁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02民终2871【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道建;袁晨【当事人】朱道建袁晨【当事人-个人】朱道建袁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道建【被告】袁晨【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袁晨向朱道建主张案涉12万元民间借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权责关键词】合同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1/9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袁晨向朱道建主张案涉12万元民间借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诉请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袁晨提交了由朱道建签名的12万元借条一份,主张该借款系由案涉车辆过户转让的款项形成。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案涉车辆过户给朱道建的时间距离袁晨购买时间相隔两年,购买时含税价为163650元。过户转让时的价格并未显著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朱道建主张案涉车辆系对未付4万元工资和此前将其所有面包车用于道馆经营的补偿,但在袁晨要求其就案涉车辆作价12万元补签过户转让协议时,其并未提出明确异议。朱道建就其主张并未实际发生的案涉12万元借条亦从未向袁晨主张过返还事宜。故一审采信袁晨的主张,认定案涉12万元借款系由车辆过户款项转化而来,符合优势证据原则,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朱道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上诉人朱道建负担。【更新时间】2022-08-2009:44:0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11月份,袁晨将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迈锐宝小型轿车转让给朱道建,并过户至朱道建名下(现车牌为皖B×××某某)。201937日,朱道建向袁晨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袁晨120000元,于2020416日还清,借期内月利率为1%,与本金同时还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达到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袁晨、朱道建之间于201811月过户车辆的事实已经双方确认。该过户行为究竟是袁晨所陈述的买卖行为还是朱道建辩称的用于合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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