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安全教育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8 12:5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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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安全教育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深建规〔200716

各区建设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和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149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在全市开展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在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部署,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二、适用时间和范围

  自2008130日起,凡在我市建筑工地进行一线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均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平安卡",凭“平安卡”打卡进入建筑工地。未取得“平安卡”的,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不得在建筑工地雇用未取得“平安卡”的人员。

  三、申领程序

  (一)教育培训。

  在申领“平安卡”之前,企业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筑劳务”(http://www.szjzlw.com)公布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或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免费领取教材及教学光盘,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8个学时。

  (二)考试申报。

  教育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当进行考试申报。申报考试原则上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也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

  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教育培训完成后5天内登录“深圳建筑劳务网”,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下人员免予参加考试,可凭相关证件向市平安卡发卡机构申请领取"平安卡"

  1.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在我市通过建设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3.已领取“安全卡”的人员;

  4.监理从业人员。

  (三)考试。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平安卡”考试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试卷并公告相关考试事项。组织考试的部门接到考试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市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区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

  保税区管理局和大工业区管委会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光明新区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宝安区建设局负责。

  (四)发证。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公布考试结果。

  对考核合格的,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发放“平安卡”。

  “平安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可在全市各建筑工地使用,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扣押。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持卡人可凭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挂失补办,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本次“平安卡”教育培训及考试申报工作应当于2008120日前完成,考试发证工作应当于20082月底前完成。

  新雇用人员“平安卡”的申领发放,参照本通知办理。

  四、使用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二)建筑工地“平安卡”的使用管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门禁,并配置打卡机,凭“平安卡”打卡进出工地。特殊访客进出工地的,应按规定配戴访客牌,并做好进出登记。

  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主要承建商负责,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要承建商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主要承建商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

  (四)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

  “平安卡”管理制度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强化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我市是省建设厅确定的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各区建设局、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平安卡”管理制度得以顺利推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1e925577232f60ddcca1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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