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更新设备,因此反映到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观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该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何影响?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M$ m; D/ e: X/ r答案要点: 9 `, I) @6 S( x5 Z6 X8 E甲公司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由于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属于违法行为。7 ? `& K; X+ e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U8 w, Q. E$ i! s+ u e0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G* {% k2 \2 ?7 X; k4 z0 Y- W8 \6 B; Z, V3 L* y+ f7 k+ o9 T2 L8 |' S) @9 d G& C' R: X$ U2、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问:(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 (2)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 O) ^( {' C, N0 r# Y答案要点: + T, g! E, G" s! g; k! t3 O(一)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5 C; \7 w" a0 x! G; O(二)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 a. U7 `% ]# r4 r M) X"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 D) ~! Z! u" X O/ k/ g: P(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 {) ?) C% ]- (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 8 g6 ]- l `5 }6 N* R6 c(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 G1 a/ B$ }' b$ {+ o(5)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电视台主持人以及编排技术人员等;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 e" P7 I- v$ [4 k0 a9 J(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 g2 _9 @# L9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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