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04 03:55: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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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 教育政策

一、 什么是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 教育政策的类型?

1. 根据主体的制定范围不同:a.政党的教育政策 b.国家的教育政策 c.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 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a.总政策 b.基本政策 c.具体政策

3. 根据范围效力不同:a.全局性总政策 b.区域性总政策

4. 根据政策的作用不同:a.鼓励性政策 b.限制性政策

5. 根据适用时间不同:a.短期政策 b.中期政策 c.长期政策

三、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极其表现形式。

结构分为:横向结构:不同领域内的教育政策,如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残疾人教育政策。

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依照空间的系列划

分有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来划分

的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使教育政策。

4、什么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过程大致分为五步:a.认定政策问题 b.确定政策目标 c.拟定政策方案 d.选择方案 e.颁布方案。

5、确定教育问题目标一般要考虑那些因素?

确定教育问题目标一般要考虑一下因素:a.方向正确 b.抓住要害 c.适度 d.具体

6、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依据?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依据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看:a.经济 b.政治 c.技术 d.实施条件

7、拟定教育政策的任务和阶段?

任务: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寻找途径和办法。

阶段:a.调查研究 b.预测

8、教育政策方案颁布要经过哪些程序?

教育政策方案颁布要经过一下程序:a.领导和专家意见 b.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c.模拟试运转 d.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2节 教育法规

1、什么是教育法规?

指有关教育方面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2、教育法规的类型有?

1.从方式上分为:a.成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成立法: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从效力上分:a.根本法: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b.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3.从内容上分:a.实体法:指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有法律情况;如民法、

合同法、婚姻法等

B.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规定行使具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从使用范围分:a.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的管辖的所

有地区的法律。

b.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2、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分为纵向和横向。

1.纵向结构有何内容?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的基本法律(教育根本法 母法)

C.教育单行法: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者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D.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上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

种类:条例、规定、办法或者细则。

地方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

内容如下:1.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

2.由省、自治区、地方人大通过

3.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4.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通用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

E.教育部门的规章:1.国家教育部: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教育部门规章,常用

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

2.省教育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部

门规章。政府教育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

实施意见等。

3、什么是教育部门规章?

教育部门规章是地方和中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年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4、横向教育法规的分类?

A.教育的基本法 B.基础教育法 C.职业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 E.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F.学位法 G.教师法 H.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2章 教育法律

第1节 教育法基本理论

1、什么事教育法?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教育法的特点?

特点如下:1.主体的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3、为什么说教育主体具有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表现在那些方面?

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表现在一下方面:

A.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

B.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C.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5、教育法的功能有哪两个方面?

A.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B.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2.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3.促进教育的改革 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6、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7、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A.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的参加者,即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B.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C.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9、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A.教育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B.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C.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10、教育法的渊源?

A.宪法

B.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地方性教育法规

E.自主性教育法规

F.教育行政法规章

11、为什么说宪法是教育法律的渊源?

A.为教育法律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B.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第2节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什么是教育法的制定?

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极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

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有以下几点: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 D.法律的公布

三、什么是发的实施?

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实施的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

四、什么是教育法的适用?

广义: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极其公职人员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到具体的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指国家司法机关极其公职人员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专门活动。五、什么是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什么是教育法的监督?

广义:指各类国家教育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狭义: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7、教育法的监督包括那些方面?

A.监督主体:指教育法律监督权的实施者。

B.监督对象:指在教育法运行过程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C.监督内容:指教育法的运行情况,主要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3节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助

1、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A.行政法律责任 B.民事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的类型?

A.侵权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

偿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

B.违约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

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4、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5、教育法律补救的特征?

A.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B.教育法律救助具有弥补性。

C.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6、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A.诉讼方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B.行政方式: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等。

C.仲裁和调节:通过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0a73028cfc789eb172dc8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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