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详解

发布时间:2021-05-10 20:53: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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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详解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被列为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具体来看,“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

“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01

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对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司法人员该怎么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03

不记录的后果是什么?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04

领导干部包括哪些?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管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05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01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三应当”具体指什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清打招呼。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应当”: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01

0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如何处理?

(1)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2)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3)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4)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04

不记录的后果?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05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承担什么后果?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1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02

司法人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时,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3

司法人员如何与相关人员接触?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到,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0333b7b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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