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夜盘交易细则(仿真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夜盘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夜盘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夜盘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五条 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夜盘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一)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夜盘交易品种的每交易日分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
第八条 夜盘交易品种在20:55-21:00集合竞价,该交易日无夜盘交易的品种在08:55-09:00集合竞价。
第九条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日常结算,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现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夜盘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以及有价证券充抵、提取等业务。
第十二条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夜盘交易品种一律为开市后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夜盘交易开始至当天非夜盘交易结束。“工作日”、“天”、“日”均指自然日,即该日0:00至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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