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16-07-21 14:23: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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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分期付款商户进行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业务定义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分期付款商户(含网上商户)以分期交易方式消费,并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商户分期业务仅向我行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提供,且其所持卡片状态须正常;不支持对止付、挂失、销户或其他高风险卡片办理该业务。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或商户公告为准。

(五)由商户分期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均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依据收取。

(六)商户分期执行金穗贷记卡积分累积规则(专项商户分期除外)。商户分期撤销或退货时,持卡人账户积分按原商户分期交易累计积分数额进行扣减。

(七)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八)超额还款时,超额部分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专项商户分期除外),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超额部分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自分期付款末期起倒序提前偿还相应期数的分期本金,还款期数自动缩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毕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九)专项商户分期账户发生超额还款时,超额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持卡人需要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的,须在账单日前向我行申请,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按下列规则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1.提前偿还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分期手续费按期收取的,提前偿还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仍须补收;

2.提前偿还一期或多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则还款期数减少;

3.申请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将于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

4.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则分期付款结束。

(十)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贷记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十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

(十二)分期付款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三)已经生效的商户分期发生退货交易的,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退货成功后视同分期本金清偿并自动结束商户分期交易。

(十四)分期商品的价格等信息均以我行网站公告或商户公告为准。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应与商家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我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五)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卡片即将到期时,若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第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将信用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01 )农银贷卡领字(  )第  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发卡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66-95599021-********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1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以及乙方通过本协议授权甲方披露的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6.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贷记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授信额度。

第2条 使用

1.乙方收到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承担责任。

3.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7.贷记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贷记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出现错账时,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透支等违规、违法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贷记卡,不得利用贷记卡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涉嫌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止付贷记卡账户;若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认定乙方确属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利率如有变动,甲方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

5.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付利息。

6.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乙方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收到还款提示短信、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本合约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的合约内容。

4.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记卡申请人承诺

1.按照与银行约定办理有关上牌、抵押登记、保险(含续保)手续;

2.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的还款义务;

3.未征得银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购商品或服务受益人;

4.申请的分期资金仅用于购买《申请表》所列商品或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5.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

6.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申请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7.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重要提示: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均可向我行申领贷记卡主卡。

2、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3、提供您本人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将有助于提高您的初始授信额度。

4、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计结息规则请详见《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或登录我行网站查询。

5、为确保您的用卡安全,请不要泄露您申请卡片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同时请依法合规使用贷记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客户填写: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

已持有信用卡________ 最高额度__________万元

请抄录后签字: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上述各项规章、承诺和领用合约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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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客户须知

尊敬的 (先生/女士):

  一、还款须知

1、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您的贷记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账单到期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5天(即借记卡绑定扣款日);还款期为账单日次日起至账单到期日之前。您的首期还款为放款后首期账单日的25天以内,每期还款金额为:透支金额/期数。

  特别告知:若您申请借记卡绑定还款的,在扣款日借记卡内有足够余额(即存款余额大于每期应还款额时)系统将自动扣款实现还款(系统每月只发起一次)。否则,您需要将款项直接存入贷记卡完成还款。请记住,逾期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利息和复利等费用;若不慎有逾期,请及时将月还款金额加上滞纳金、利息等直接存入贷记卡(贷记卡622836***)。

3、提前还款:如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同时须在账单日前致电客服热线或经办银行申请,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和分期手续费之和的整数倍;申请成功的,上述金额将在申请成功之后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足额偿还一定期数分期资金和手续费的,还款期数相应减少;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分期业务结束。

  二、违约责任

   1、为保证您的良好信用,请务必按时还款,如发生逾期还款或不足额还款,您须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支付滞纳金(按当期应还款额的百分之五计收)、利息(自出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采集您的逾期记录。

   2、出现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经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三、安全须知

   1 您可向附近农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如绑定还款的借记卡遗失,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农行办理挂失换卡手续,同时提示农行柜台人员办理绑定金穗贷记卡,并关注绑定后的借记卡系统自动扣款生效日。

   2、若您对购车贷记卡有疑问或卡片丢失、被盗等,请拨打客服电话或直接向受理点咨询。

  四、友情提示

   1、您申请的金穗贷记卡,将邮寄至您现住址或由保险公司人员代为领送,请注意查收。

   2、该笔分期业务结清后,请您及时联系受理点、查询登记及办理结清,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销卡。

  

客服(热线)电话:021-********、手机拨打4006695599或固话拨打8008195599(免费)。

   申明:本人已收到客户须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本人亦已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各项内容。

申明人签字确认:

注:本套资料一式两份,银行一份,申请人签字时领取一份

授权委托书

致:农业银行

本人 (身份证号: )向贵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汽车)业务,已清楚知晓与贵行签订的编号 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中第 15.2 条所指的“分期资金金额”人民币¥ 元的定义和涵盖内容,并办理 期的分期付款业务。

现本人不可撤销地向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授权:

1、办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透支,金额以签购单为准,本人对《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责。

2、办理购车付款,向 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大写) )元(具体的公司账户信息以专项商户提供的放款/划款通知书为准)。

3、本人在农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车辆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本人声明:

1)绑定借记卡还款,因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本人其它原因导致贵行无法按时足额扣款,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上述金穗贷记卡卡或金穗借记卡遗失,或账户发生冻结,或金穗卡超过有效期等原因需要变更账户,本人即到贵行办理变更手续。

3)若本人使用不当造成金穗贷记卡卡透支,贵行可按《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金穗贷记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办理,由本人承担透支责任。

  本授权书在本人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后自动失效。

本人在签署此授权委托书之前,已认真仔细阅读上述内容,清楚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授权人

共同还款承诺书

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与贵行签订合同编号: 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书、凭证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可,并承诺:在该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贵行实际所形成的债务(包括透支款、透支息、滞纳金、手续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等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本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个人基本信息信用报告及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此致

中国农业银行

承诺人:

持卡人(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持卡人(借款人)(签字) 银行(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ABC(2013)5014

授权书

(个人征信业务)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特约商户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九)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授权人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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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计息规则说明

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同时会影响征信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006555e69dc5022abea00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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