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25 00:45: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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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佚 名

【摘 要】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期刊名称】《会计师》

【年(卷),期】2012(000)001

【总页数】3页(P79-80,封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Regulations l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 2月1 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 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市)的除外,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力、热力、气体在内。(五)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 费,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加工费的业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投资者,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 (八)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的所有权。位或者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 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 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 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经济利益。增值税。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物 z 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二)销售代销货物,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 元 g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300-500 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i 乞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s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二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1 个季度。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囚Jan.2012 ~ 79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在内。物z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i 乞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法规 l Regulations 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 照费。内。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 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 业额的合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 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l+ 税率)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3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3 未 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额。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g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九条条例第→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l+ 成本利润率)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额。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2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 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务总局确定。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 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 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 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 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 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纳增值税的 ,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 在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额中抵扣。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 , 不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事业性收费: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2 个月的机器、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 器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等。业性收费 g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s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 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80._翠m 2012.01 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额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 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 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纳增值税的 ,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在内80 ._翠m2012.01 Regulatlona l 法规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围,限定如下:动产在建工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林业、牧业、水产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二 )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 (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 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 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的 s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 销售额的比重在 50% 以上。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I +征收率) 第二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 20000 元 s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g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 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 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i乞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g三)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 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z(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 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s(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 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s法、有效凭证核算。(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i 乞销售款或者取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 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 )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专用发票 :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一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税务资料的 g第四十条二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 以上。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I +征收率)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g三)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z(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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