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杭政[2006]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和85%以上。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放150元的节日慰问费。
3.落实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补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06〕158号)规定,落实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6〕126号)规定,落实建国前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2号)规定,落实离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858c1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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