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12:28: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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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杭政[2006]4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六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1.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其集中供养率分别稳定在90%85%以上。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全额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对象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一般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镇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农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实施分层救助。

2.市财政给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2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放150元的节日慰问费。

3.落实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补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06158号)规定,落实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6126号)规定,落实建国前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62号)规定,落实离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858c1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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