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湖工大资〔2014〕10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办公条件配置标准》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办公条件配置标准》试行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标准,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4年5月27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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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即日对办公用房进行了调整,要求一个科室一间办公室,处领导两人一间办公室,人均办公面积均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条件管理,提高办公用房、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和《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党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条件包含:
(一)办公用房。用于行政和党务单位办公的基本用房和辅助用房。包括校、院、部、处(室)党政机关及教辅单位、后勤机关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打印室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四)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含标准包括学校行政办公用房配置的面积标准,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四部分。其中,面积标准、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湖北工业大学办公条件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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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含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类型分为可配型、报批型、不配型。可配型设备及家具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后,统一配置;报批型设备及家具需由校领导审批后购置,不配型设备为不可配置设备。
第二章 办公条件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正校级:每人24㎡; 副校级:每人18㎡; 处 级:每人12㎡; 科级及以下:每人6㎡。
因房屋结构限制,实际使用面积可适当放宽。
(二) 办公辅助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打印室等):
1.面向全校的会议室、接待室、打印室由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单位公房使用面积;
2.二级单位配备的会议室不可超过两个,小会议室面积30㎡左右,大会议室面积不可超过150㎡;
3.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接待室、打印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七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 办公室家具:
校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800元(配木质文件柜);每人不超过9800元(配铁制文件柜);
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300元;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600元。 见附件:1.办公用房及家具配置标准 (二) 会议室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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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置。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置,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会议室家具属于报批型家具。
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八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一) 计算机:
1.台式电脑:属于可配型办公设备,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每人不超过1台,每台不超过5000元。
2.笔记本电脑:校级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笔记本电脑,属于可配型设备;处级干部及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属于报批型设备;每台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