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现将《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我省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我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406号),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定为每本4元,其中各市地交省劳动厅每本3元,用于证书的订购和发送到各市地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1元用于各市地证书运输、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市地劳动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各市地劳动部门,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向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半年证书需求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附后)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任职资格,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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