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表证单书1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A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B1企业名称: B2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说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成本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说明。
表证单书3
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A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B1企业名称: B2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
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所属年度( )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税务调查人员签字: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认定事实”:填写具体认定关联关系内容。
五、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六、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5
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税务调查人员签字: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额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内容”:填写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如销售商品、购进材料、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融入资金、融出资金、受让无形(固定)资产、出让无形(固定)资产等。
四、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五、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6
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A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B1企业名称: B2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税务调查人员签字:
填表说明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填制的《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进行可比性分析认定时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税务机关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的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五、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db08bf1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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