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UCI对比赛器材(自行车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1 06:41: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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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器材

第一条 原则

1.3.001 每个会员证持证者要保证其器材(自行车包括其零件和其他设备、头盔、服装等)在质量、材料和设计方面不给运动员本人和其他人带来危险

1.3001 每个会员证持有者要保证其使用的器材符合国际自盟网站认可的规格要求,并被国际自盟批准。

1.3.002 国际自盟对会员证持有者选择使用器材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违反

规则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因素不承担责任。所使用的器材必须满足适当的官方质量和安全标准。

任何情况下,会员证持有者无权改装生产商提供的比赛设备。

1.3.003 任何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事实不能引发国际自盟的责任;被裁判、国际

自盟的机构所核查器材只限于符合纯粹的体育要求。即便是在比赛之后,总裁判长、国际自盟的机构也可以要求对器材和材料的检查。

处于上述目的,对于运动员改造装备后,裁判员和国际自盟可以征其器材做进一步的核查,如经有必要,检查工作甚至可以在比赛期间进行。

第二条 技术创新

1.3.004 除了山地车比赛外,未经国际自盟的批准,不能对任何被运动员或在比赛中其他持有会员证人员所使用、穿着或携带的用品(自行车、器材、零件、头盔、服装、通讯工具等)进行创新。如果要求创新,须向国际自盟上交创新申请报告,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条件。

根据所递交的创新的复杂度,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决定,并要求申请者要支付参加测试的费用额度。

在材料文员会的指导下,国际自盟执行局从体育观点对技术创新的可接受程性进行研究,并在递交报告的6个月内做出回复。技术创新的验收日期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创新是本规则技术规范预见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技术创新。

1.3.005 如果在比赛和某一赛段的出发时,裁判团认为运动员使用国际自盟尚未接受的技术创新的赛车,可以拒绝使用则以技术创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当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该自行车时,他将自动被开除或取消比赛资格。并且其无权对裁判团的决定提出申诉。

如果该技术创新未被裁判团察觉或处罚,国际自盟纪律委员会将作出取消其比赛资格的处罚决定。国际自盟将此案自动地或在有关利益方的要求下,交办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器材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d4fa8758fafab068dc02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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