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5-07-21 21:04: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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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 认定 处理完善 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5.8-9.

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5月,第2-3.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11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于19942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

199421日起,我国司法实践分别对待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 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引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社会生活的不和谐、国家大政方针难实施。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3.离婚时财产分配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可能远比事实婚姻所产生的双方共同财产多,也就才有可能在离婚时分割到更多份额的

管志勇,《论事实婚姻的保护》,20045月,第4.

对方财产,除非法律婚姻在婚前已经就夫妻双方财产达成的是分别财产制。

4.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5.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6.由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以对其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处理的必要性

1.法律的发展都是从疏到密、从松到严、从偏到全的过程,婚姻法律关系规范的范围也应当是越全面、越严格、越密切,加大对事实婚姻的立法要求和处理力度,有利于明确男女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从而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分配权利、财产继承权利,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2.社会生活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享受,也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律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生活管理的规定,它的出现引发了许多婚姻家庭纠纷,甚至出现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管理秩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力度,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谐,更是有利于社会的安详,人民群众的幸福祥和,事实婚姻必须加以解决。

3.人类社会进步是朝着道德、文明、规范的方向发展的,事实婚姻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人口数量和质量。解决好事实婚姻有利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和经济发展。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关于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进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是违法婚姻

2.事实婚姻的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的形式要件;(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4)夫妻关系的公示性;

3.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月版,第78.

林荫茂著:《婚姻家庭比较研究》,澳门:澳门基金会出版社,第56.

2001428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

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男女双方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199421日以前。198911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于19942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由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199421日以前没有配偶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按照实事婚姻论处,199421日后没有配偶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按照非法同居论处。同时这种共同居住必须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3)男女双方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且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知晓。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首先要求必须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该条件就有效的区别了其他违法的两性关系。同时达到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知晓并认可,如自家的亲戚、自己的朋友、同学、同事以及街坊邻居等社会群体人员;(4)男女双方必须为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要求男女双方的承担夫妻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忠实义务、一夫一妻、抚养子女协助对方义务、赡养对方老人义务、继承对方财产或者分割对方财产的权利等婚姻家庭法律

2001428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均适用事实婚姻。

4.事实婚姻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就具有与法律婚同等的效力

(二)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

1.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或者未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包括未婚男女、已婚的男女、一方

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事实婚姻触犯的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婚姻登记制度。非法同居在一定范围内包含事实婚姻。

2.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并存的婚姻关系均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15.

360百科网关于非法同居的相关讲解;

360百科网关于重婚的相关讲解;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与姘居,姘居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的双方虽然同居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不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其关系随时可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结束;

(四)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效力待定的状态,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830日以前),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1953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1953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1979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

法律百科网关于姘居的相关讲解;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3月版,第99-101.

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

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据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上述时期,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2.限制承认时期(1984830日至199421日),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8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1989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3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3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该《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2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开始施行,自此阶段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不承认时期(199421日至2001428日),19942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指出:“自19942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据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该期间内,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4.事实婚姻效力可追溯时期(2001428日后),20014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该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积极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从而使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及完善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处理

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婚姻关系自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

2.自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或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2)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完善

1.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必须树立以消除“事实婚姻”的整体意识,把消除“事实婚姻”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上。实行相关部门“一把手”负责制推动该项工作的进程。加强对事实婚姻的调查研究力度,从源头上理清事实婚姻的来龙去脉。要摸清排查现存的事实婚姻,做到摸清一起消除一起,坚决消除事实婚姻。

2.完善事实婚姻等相关方面的立法,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保护男女双方及其他相关权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3.加强婚姻法律知识的宣讲教育活动,即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书刊等各种形式宣传婚姻法律知识,让社会各人群充分认识事实婚姻的危害。做到全面的、全民参与的婚姻法律普法宣传教育。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全民对婚姻树立到法律婚姻的层面,也才能真正的为消除事实婚姻。

4.加大政府对婚姻法律实施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保证婚姻法律的有效施行,保证每个偏远山区和农村至少有一处专门用于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和2名专职婚姻登记人员,保证宣传资金;

5.完善检查监督,加强对事实婚姻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设立事实婚姻的举报热线。加大对事实婚姻的整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不积极履职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处置。

6.以解决和完善事实婚姻为目的的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方法。总结自身在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长期有效的运作机制。通过不断学习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对于处理事实婚姻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来指导实践工作。

事实婚姻是我国家婚姻关系法律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能够从立法完善、执法严格、司法公正上减少避免事实婚姻的产生,以至将来彻底的根除事实婚姻,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他相关联的第三人公平利益,对促进社会文明进程的角度等各个方面都是有利有益的。解决和完善事实婚姻是符合当代社会的需要的,符合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发展的,更是有益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举措。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努力完善婚姻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必须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更是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完整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15.

2. 林荫茂著:《婚姻家庭比较研究》,澳门:澳门基金会出版社,第56.

3.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月版,第78.

4.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3月版,第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日修改版.

6.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1989112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日修改版.

8. 管志勇,《论事实婚姻的保护》,20045月,第4.

9. 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5,8-9.

10. 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5月,第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69ada9ccbff121dc368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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