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9]121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09.07.10
【实施日期】2009.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21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领取电气贯穿件设计许可证的申请》(院质发〔2008〕491号)和《关于领取电气贯穿件制造许可证的申请》(院质发〔2008〕490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院颁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26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7号)(见附件二)。
你院应按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2.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09)26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罗琦
单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5年”。
附表: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1a3f61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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