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5
【实施日期】200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6]6号)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确保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当前,扩面工作刻不容缓,扩面重点是应参保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一)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到户、到位。
(四)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定工资时督促应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缴费。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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