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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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就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与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与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与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与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与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 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与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面积指标(m2/床
200床以下
88 200~399床
93 400~599床
97 600~799床
100 800床以上
102 第十四条 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类别 急诊部 门诊部 医技科室 住院部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各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4 22 18 42 7 4 3 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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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员20m2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七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与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