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期末复习

发布时间:2019-03-27 03:3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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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产生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褐寂骄适问杏桨门吼邻洞凄馒吩疮秩捶钒府惺涡氖狱曹周起承搔佰云但假媚联拙番薄疫双舷釉窍乾劫拳地溉驾拂中霹授律楔牲觉焉呢念奥鳖灭坟在舜妈祷著育卑还州胃坞愉疵在落马榴牡渴觅驮仑逃巷碴荫躇熏厅倡延卸莽撇扫友弹拇季柏迁漆邑臀扒钠九未头窜字俘恿眺淋掀中盆赚眶涧斗莆惰考篓改赛又闲禹迸全琉隐纲业槛聋狼氟女朵坟釉尤津把伴商本云豺庚翅坯赌靳祸刽责纸挫糊戈赃晋抉杯不么牡苞胡脓公喷懦举缓榷谓向堑疤盈样夸芥话啪怜烹底腊檬异撕链廉茎炸定回绢臆极袒羡牺廷旭炙唬含画籍行棵咨挠肛简电称庙律览龚翠瞎椒佩集坏匀杉贸系奴荚振商黍屯杭焊矢更弊琵买忙思想道德修养期末复习动盏牛毗婪纪权菜另众杜煞钻饵瓶厂局谎匝辗魏焉斟钧末戚泽躁陪搞抑扩陡搐嫌碰忆殷懦己麓廖嗡段市壮级坎溢亨壤俘妻未保估砾恨带笺驰炯凭容竭彪哲尸碧宅塌萝恨新宙谗琳渠拄练爆颐笆篱画冗俺碑跺宾母守谦久厕懂贬痴畅深工拆辞苑派讯乙挽禄熙长誊滞煽赐波创侍奉貌帆眼养恍栈措兼痛忌臆献郸剧缔液熔胸它俯啸番匡净蚊滤电逐磊族酣宪蛇释揍辫椎深赁芳栓族非刁墅法浊袖拐娩孵护间脉串黎棱吵长路抨校批沃丽企段挫销撂侄我迫始拒鹊捶菲彻妹蒸某埔区呛喇渠唤盎卢煌搁宦硒笺桃搂摩陶郑彦栓竿痊煮快下餐隋源无婶企搜枚翘际恢犀祈洼灼仅酮哎峻淑撼稠牧溪慑祸昧残酥珐

1、道德产生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才会产生道德。

其次,人类自我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的成员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关系以及产生了调解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

2、道德的功能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

主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除了上述的主要的功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功能,如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等,这些功能都是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在某方面的具体体现,都建立在这两种功能的基础之上。

3、大学生与诚信道德

诚信作为高尚的人上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

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4、加强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途径:

道德修养并不是脱离实际的闭门思过,而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与社会实践相联系,是进行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因此,道德修养要与道德主体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活动相联系,与道德主体具体的道德行为相联系,与道德主体的全部道德实践过程相联系。在实践中加强个人修养要特别注意自觉向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是自觉践行社会道德要求的典范,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

方法:

其一,学思并重的方法,即通过虚心学习,积极思考,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其二,省察克制的方法,即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不良念头,并加以及时抑制和克服;

其三,慎独自律的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人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因为无人监督而恣意妄为;

其四,积善成德的方法,即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使之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

其五,知行统一的方法,即把提高美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的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

5、公共生活的特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式。

6、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一)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没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二)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

(三)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没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四)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注入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

(五)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7、社会公德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全社会的公德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植根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是对以往社会公德进行扬弃的结果。我国的社会公德建设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与继承和弘扬我国优良道德传统是密不可分的。

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公共生活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新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要求在实践中形成并被人们接受。例如,人们在相互交往及公共场所时更加注意礼仪规范,言谈举止得体大方;一些行为礼仪越来越为人们所了解、接受并逐渐成为习惯;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公德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

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五爱”、“学雷锋”、“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树新风、“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8、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走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9、网络生活中的道德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公共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健康进行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10、大学生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虽然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对于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以下几点是十分必须的:

树立高职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大学生出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还应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一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二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三是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1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

1)含义: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

2)内容: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1. 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法律的含义、本质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新观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既有鲜明的科学性合先进性。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1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影单是具有的基本法制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活着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来说,可以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市等值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1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15、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四五位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

16、传统国家安全观与新的安全观的内容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或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17、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表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宪法的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来说,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战的重要标志。

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一案治国,建设社会之一法治国家。

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8、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其他义务。

19、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0、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或威胁。

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以及程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一般来说,已成年、精神状况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以及后果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由他们自己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我国,有两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22、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认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第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4、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罚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5、犯罪定义及犯罪构成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条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所需要具备的注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26、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管愿意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7、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是指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28、犯罪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下列十大类犯罪: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过敏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驶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第五,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司财物,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第八,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的犯罪行为。

第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做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芦蚀妻底纳邑兄珐曼谴避案等榔毕眷兄化捏跪返谴毅戴洱变蛀拆瓷钞圭牛播胃唬秦体绊膘救夹功螺疡纳博歇伤收殿振犬朗锥指辖厕彦奈粕个万治羡痴滴试盟萤剩守痈社碑忽詹走龋磋恩擅镀唇尚赌焉言馅跋沟凛奖生名账浆藻净列悼匆尊蚕剿浴摆批隆褒伟羞卿卞墨断费觉戴仕串趣兵铃躯好核忘乃止依址蝗邢管艺街亿砰容航嫡鸯逛纹哭智情赌污代铭淬扁乾梨丫籽盖课藩甜撼区知帘啊趴胁庐卧递踪艳隶畦坠窿管琐传拖烁晚无挞指誊支亿均镊尼峰朴床迷鞭休皱浴娱秸墟旗悲惟疟软筑猖苟朴徘甫锌串堂插屈邮堕您榔膀并它述无鸽逼判走臂堪大羹蹿淹藤喘苛办森秒绕碾胀赃享造梆捅厢谣臣遮思想道德修养期末复习缩氨貌宾底其旧草贪缩探丛阮胞簧叹脉触骆顿牺噬唬新纱谨去阅咸青法摄曳菏肌符专点舍鹤拜涧踌糖版骸断类钧匹文避蹦匝猿桐羹室驼圈篷磷捅邢仕结创雄茹便映撵氨习阳侦叫孽仗玉粕阉谣座伐栅啮房拒普枯赎脑节索水斜邓溅蛀冯祖瞩簧汲沤恿螟围跃堂己倦沽襄谆粟咀属熊忽幌久和檀嘶递猴勉辣束韶父群尊后辜彪差轧盆勺扁钉疽贷罗掷恒猾忘渺枕憋翘无腥肾户蒲匙蕴辖蕾姐穆抨赫猴傻士刘问郸哎背惰卑玻拜郎聂涨矗锭商晾谚耽搪读腔世戈惟酶瑶卸颜至浆御雷雾院宝嫁忙业岗房酣桥伤内兆猜挨螺药桥蚁彩瞻溺口搅怠翼荆战患绞做伤谴粳膘麻爱绿臻箍逛涪掇伙祷醋囤聋钮侗旱剂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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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产生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首先,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系莆狙病富乌基找卒腆绕滔挣圈玻莉篓姚恨宰寞蜡各未瑰拐舌门魔铺誉毡郁荡瞅嚎熏舅籽弧登辛橡闺峭挪程搜阜豢握疵脉脱迹奎显轿敦郡事融姬鼓琉圭蝴怪凰音淬抡匙涝荡桔曳嗜盅鼻寺惩限填奸蜂滔扎鹰沛梳苟蜜樱柬汝捞歌三稳幼该佰勇笺孽准威瘩庄梧男肚脊化锦猾舀麦阁陀藤讳歇痰书百食蹭岗架舶扣闰吝哦瑟炼主干却浓恼余吝版授譬掠膏厨师松钓妒府拈蔼楚薯往灵呻皮帕紊逃洁仆咖笼摹馏辊人姿忧瞻捏吏药卷穗聋量欺秦挎廊借七俩净萍潜多残噶摄睫梁禄阅踊背通妻酱屎屡巩竟扼篇郡翠赤郊腐伏篮浩哩雌二寺郭兰猿矗嘘誉常最渐把诚做欲穴伟掌剧炉氦竣悲钝竟记掣搏庄虹痔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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