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临时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合理使用临时工,保证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3 在工程任务量饱满、工期紧、自有职工难以完成施工生产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层可以使用临时工,管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招用临时工必须坚持“计划招用、归口审批、合同管理、持证上岗”的原则。
1.4 工程任务不足,停工、待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临时工;自有员工中有歇工的不准招用临时工。
2 临时工的招用与管理
2.1 招用临时工的条件: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技能,年龄在18至40周岁之间,合同期间能在单位坚持正常劳动的公民。
2.2招用程序:在正常情况下,用工单位必须在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下达后,根据施工生产任务和单位员工劳动生产率水平,提前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招用临时工计划,待批准后方可招用。
2.3 审批权限:招用临时工,用工单位(项目部)要按招用条件审查临时工居民身份证、外出劳务务工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填写《招用临时工审批表》,由用工单位审批,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4 使用临时工必须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2.5 合同必须贯彻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种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6 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
2.6.1 临时工进入单位后,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特别要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法规法纪、员工奖惩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
2.6.2临时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及日常行政统一纳入正常管理。临时工系党、团员的,要分别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2.6.3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施工生产继续需要的,可续签或重签劳动合同,但一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6.4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名册、台账等基础资料。用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临时工花名册。
2.7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2.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7.1.1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7.1.2不履行劳动合同,完不成生产任务的;
2.7.1.3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2.7.1.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较大损失的;
2.7.1.5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2.7.1.6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和伤害的。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予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7.2.1合同期已满的;
2.7.2.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2.7.2.3用工单位因体制调整或因任务不足而息工、停工放假,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条款的。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本人可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7.3.1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合法权益的;
2.7.3.2用工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2.7.3.3用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要办理辞退手续,并按管理程序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临时工的有关待遇
3.1临时工工资
临时工根据从事的工作不同,实行计时、计件和承包工资。临时工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同工种正式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的80%确定。试用期满,临时工的工资原则上可按正式员工相同工种、岗位的岗位标准确定。
3.2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劳保用品(如手套、口罩、安全帽等)与正式工待遇相同。
3.3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转户粮关系。
3.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单位按照施工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的具体办法办理。
3.5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医疗待遇,应当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伤病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其费用的发放标准按正式员工的标准确定。
3.6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附则
4.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4.2各用工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级的实施办法。
4.3本办法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招用临时工审批表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招用临时工审批表
编号:
临 时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中 铁 第 十 三 局 集 团
第 五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甲方:中铁第十三局集团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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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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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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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住 址: 省 县(市) 乡(路) 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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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废止。
二、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担任生产(工作)。合同期内一方要求变更生产(工作)任务,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与其他员工一样参加政治学习,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工作)或指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应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具体办法在本合同中约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种,每月(每日)计发工资 元。
六、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合同期内,应享受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渎职、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八、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同法权益和违反施工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
2、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减员和乙方参军、升学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一、甲方或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经济赔偿。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四、本合同涂改、代签无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 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审核)机关: (章)
鉴证(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dc1d4b2b160b4e767fcf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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