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初析-2019年文档

发布时间:2023-03-16 18:44: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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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初析
19世纪,美国的教育学家约翰?杜威对于民主主义与教育作过经典的论述,他曾有这样的表述:对自由的要求的实质,就是需要有一些条件,使个人能对集体利益做出他特殊的贡献,且使他在参与集体活动时,社会指导应该是他自己的精神态度,而不只是他的行动受到权威的支配。在我们教学的思想品德课本七年级上册第六课的内容中,《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观点阐述,针对其中到底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还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提法,广大师生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也借助杜威先生对教育工作的方法,试着对“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关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概念“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列宁《在全俄玻璃磁器工人代表大会上的演说》中的一句引语,在新译中多表述为“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在列宁之前,对于“人人”与“我”的关系,就有很多学者作出过表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曾有“一人为别人所做的,也就是别人为他所做的”的认识,到了十七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也提出,“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还有叫做“一人为大家幸福,大家
为一人幸福”的说法等。但列宁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以后,占据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和上层建筑一直把人性的贪婪和自私作为国家信念,把个人的利益与群众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完全对立,社会中尽是弥漫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信条。所以,如何打破这样的旧观念,如何在新社会建设新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是列宁关心和考虑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时间点上,列宁提出这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概念,就希望这个概念能够渗透到群众的意识中,渗透到他们的习惯中去,渗透到他们的生活常规中去,从而逐步地、坚持不懈地推行共产主义纪律和共产主义劳动。二、关于“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的辩证关系通过上文的表述,大家可以知道,对于列宁同志来说,他非常敏锐地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正当利益是与集体、社会的利益完全一致的。作为社会中的人,其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关系中,人的自身价值不能简单就归结为个人价值,或者是自由、幸福、平等的权利。“人人”中包括着“我”;“我”是“人人”中的一员,“我”的需要,“我”的尊重以及一系列我的权利,只有保证了“人人”的成功,保证了“人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实现。“人人”与“我”之间是一种相互衬托的关系。只有个人全身心地、积极地投入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那么在这个事业中,可以充分得到自我的发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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