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 | 市区及郊区 | 县及县级行政区 | 备 注 |
合 肥 | 20% | 20% |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
淮 北 | 15% | 15% | |
亳 州 | 18% | 18% | |
宿 州 | 15% | 10% | |
蚌 埠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5166b6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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