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界限与冲突救济

发布时间:2020-08-20 20:52: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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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界限与冲突救济

刘书星;孙莹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期】2012(000)009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具有与警察职能相似的直接强制力的特征和维持正当社会秩序的功能。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不是警察职能的一种,而是法院独有的一项特殊的职能。我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分来源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但更多的职能依据是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还只能看作是辅助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强制职能,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公权力。

【总页数】4(80-83)

【关键词】警察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救济;冲突;社会秩序;《条例》;暂行条例

【作者】刘书星;孙莹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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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705aa6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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