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户口

发布时间:2019-10-21 06:56:1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派出所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 )

第一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申办人申办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再按登记要求进行录入,最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自然登记项目,保证户口登记项目的详实准确。

第一条 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妇女生育的婴儿(其母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母亲为集体户口的,婴儿户口随母亲登记在集体户口上。20031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非农业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 查验证件证明

(一)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未做“有配偶”登记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其母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要求为婴儿单独立户的,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超计划生育婴儿,在提供第(一)、(二)项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

(六)非婚生育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

(七)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或区县计生委出具的同意报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按要求录入各登记项目,如婴儿母亲系现役军人,婴儿户别定为“非农业”;在“何时由何地迁入本址”栏内填写“何年何月何日报出生”。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

(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人名章;

(六)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七)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等。

第二条 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指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城市在火化(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死亡登记簿;

(二)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死者“姓名”栏后半部分加盖死亡章,并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填写何时何因死亡及注销户口日期。如死者系户主,应重新确定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如死者配偶户口在本户,还要变更死者配偶的婚姻状况;

(三)修改计算机数据;

(四)在《居民户口簿》死者页加盖死亡章,对户内其他成员登记项目进行相应变更。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可给予更换;

(五)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页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人名章;

(六)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指更换户口簿内芯);

(七)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外地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 迁出登记

迁出登记:指公民将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其他地区的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或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迁移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一、迁往市内登记

迁往市内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本市其他地区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监管场所服刑人员注销户口的视为迁往市内。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农业人口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3、逮捕、劳动教养人员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家属申报。

(二)办理程序

1、填写迁往市内或本管界移动登记簿(逮捕、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迁往地址分类);

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填写迁出日期和迁往区县的详细地址或服刑场所;在迁出人姓名栏后半部分加盖迁出章。户主迁出时应重新确定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页加盖迁出章;

3、录入、打印《市内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逮捕、劳动教养办理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4、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5、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市内户口迁移证》;留存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二、迁往市外登记

迁往市外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服兵役、出国出境、失踪(失踪6个月后)及在外地监管场所服刑人员注销户口的视为迁往市外。

(一)查验证件证明

1、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2、参军:提供《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申报

4、失踪:提供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或报失登记及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

5、逮捕、劳动教养:提供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家属申报;

6、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1、填写迁往市外登记簿。

服兵役按迁往市外城镇填写;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逮捕、劳动教养按监管场所地点填写迁往市外城镇或乡村;出国出境填写迁往国外。

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1)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填写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并在迁出人栏内加盖迁出章。户主迁出时应重新确定户主并变更户内其它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页加盖迁出章;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视迁出情况分别填写:

服兵役:何年何月何日参军;

出国出境:何年何月何日到何国或何地区;

逮捕、劳动教养:何年何月何日被送往何地;

失踪:何年何月何日报失踪,何年何月何日注销。

3、录入、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服兵役、出国或出境、逮捕、劳动教养以及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4、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填写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6、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失踪判决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收回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迁入登记

迁入登记:指公民将户口由其他登记地区迁入本地区的户口登记。户口迁入登记应由本人或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迁移的应出具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一、市内迁入登记

市内迁入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本市其他地区迁入本地区的户口登记。由本市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入户的,视为市内户口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4、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5、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办理入户。管制、假释、缓刑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的释放证明书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市内迁入或本管界移动登记簿(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迁入前地址分类);

2、收取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一张粘贴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背面;一张用于计算机扫描;

3、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录入迁入人户口登记项目,迁入人为户主的,要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及户主索引,结婚迁入的,需变更其配偶的婚姻状况。将打印完毕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4、打印《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人名章.

打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时,“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字样;

5、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6、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留存《市内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同意立户(入户)证明、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7、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办理入户情况填写《情况通报单》,转交社区民警。

二、市外迁入登记

市外迁入登记:指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回国、失踪注销户口后又寻回及由外地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京人员入户的,视为市外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

1、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以上人员还需提供部队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本市兵源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原本市学生到外省市上学后退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并按原户口性质办理户口登记;

3、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提供市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4、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5、由外省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管制、假释、缓刑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6、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提供原注销户口登记、本人书面申请主管所长审批单;

7、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居民身份证》;

8、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的(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核实原户口注销登记;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要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市外迁入登记簿;

2、收取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一张粘贴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背面,一张用于计算机扫描;

3、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录入迁入人的户口登记项目,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栏内录入何年何月何日何因由何地址迁来;迁入人为户主的,要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及户主索引,结婚迁入的,需变更其配偶的婚姻状况。将打印完毕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4、打印《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打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其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栏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字样;

5、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6、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释放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7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办理入户情况,填写《情况通报单》,转交社区民警。

第五条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变更更正登记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一、 查验证件证明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名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缓刑的人,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凭相关证明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姓氏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无法确认的,还需提供变更姓名人与拟随姓氏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4)原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由称“氏”改为姓名,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5)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本人有效证件;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此条内容无依据)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及主管所长审批单;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或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理。

()、民族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供区、县民族事物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四)性别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性别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批单;

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区县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身份证号码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因出生年、月、日更正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六)户主及户主关系变更更正

1、户主迁出、死亡、逮捕的,由户内申办人确定,如有争议,由户内人员协商确定;

2、变更户主的,提供户主书面申请。

(七)婚姻关系的变更更正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开具的《结婚证》、《离婚证》;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八)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申办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变更更正的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并在其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填写变更更正人的姓名、变更更正内容、日期、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内,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不登记变更前姓名;

(二)变更《居民户口簿》。按《常住人口登记表》项目进行变更或更正,在变更更正项目上加盖变更更正章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背面“户口项目变动”栏内填写变更更正项目、变更更正内容及变更更正日期,加盖承办人人名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曾用名”栏内;

(三)变更《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同时,需办理更换《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和审批材料等。

第六条 分户、并户

分户、并户: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户口登记。

分户、并户由内勤民警填写《情况报告单》,主管所长审批后办理。(此条原为填写《情况联系单》后交外勤调查)

一、 受理条件

(一)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二)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四)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手续的;

(五)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六)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七)原分别属于两户的成员,因某种原因居住生活在一起,应该并户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公房分户:申办人提供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证明等证件证明;

(二)私房分户:申办人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本管界移动登记簿;

(二)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按分户或并户后的实际情况录入相关信息,并变更户主及与户内其他成员的关系和户主索引。将打印完毕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薄》;

(四)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五)退还《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房屋租赁契约》、私房房契;留存书面申请、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证明及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等。

第七条 小城镇户口迁移登记

小城镇户口迁移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将户口迁往市区的登记。

一、受理条件

()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二)在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长期居住的;

(三)投靠在市区生活的丈夫或妻子,其随迁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

(四)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办人提供书面申请。申办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提供申办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迁入的: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四)夫妻投靠迁入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的:提供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派出所填写《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二)批准迁移的派出所将《市内户口准迁证》第二、三联交申办人;

(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市内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办理迁出手续(参照“迁往市内户口登记”程序办理);

(四)迁入地派出所凭《市内户口迁移证》《市内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参照“市内户口迁入登记”程序办理)。

第八条 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有关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1、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户籍资料;

2、难以查找的户籍资料,与市局人口管理处人口信息管理处联系查询;

3、如实填写《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4、退还《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留存单位《介绍信》。

第九条 《市内户口迁移证》的换领和变更

公民领取《市内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换领或变更《市内户口迁移证》手续。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持过期《市内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

3、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的《市内户口迁移证》及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计算机内存中迁往地址栏内容(变更《市内户口迁移证》);

2、重新签发《市内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内做相关记录;

3、将原《市内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作废章记并附在原证存根上;

4、按规定收费;

5、退还《居民户口簿》、《市内户口迁移证》等;留存迁移人的书面申请、所长审批单。

第十条 《居民户口簿》、《市内户口迁移证》的补领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市内户口迁移证》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由户主提出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簿》、《市内户口迁移证》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户口簿补领无依据)

一、查验证件证明

1、主管所长审批单;

2、户主书面申请;

3、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二、办理程序

1、核查报失登记;

2、核查《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计算机内存记录;

3、打印《居民户口簿》、《市内户口迁移证》;

4、收取工本费;

5、留存主管所长审批单、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f64d9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11.html

《派出所办理户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