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假假期的补充规定
一、员工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可凭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向公司行政部申请丧假,丧假期3天,经批准的丧假期按员工的基本工资额给予计算工资。本条中“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中有人死亡的,可凭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向公司办公室申请丧假,丧假期1天,经批准的丧假期按员工的基本工资额给予计算工资。本条中“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三、员工在丧假期满后要求延长假期的,按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延长的假期,按事假处理,不计算工资;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在请丧假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书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在假期结束返回公司上班时,凭死亡证明书(原件)补办手续;如丧假结束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书的,其丧假期及其批准延长假期,故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外地员工返乡办理婚、丧事宜的,其路途时间已包括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内,往返的路途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十三、员工在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婚丧假之前,先要按正常途径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本部门主管签字核准后,方可办理婚、丧假手续。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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