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秦朝灭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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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灭亡的原因
提到秦朝灭亡的原因,大家都会认为是因为秦始皇的暴政,比如修长城,焚书坑儒等,其实这样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也是秦朝灭亡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根本原因,其最根本的原因应该是政治制度的原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西周实行的是封建政治制度,其实这种制度在夏朝以前就开始了,炎帝,黄帝,大禹,以及夏商两朝帝王子孙的封地在哪里,史书上都有记载,西周是我们封建制度的顶峰,春秋战国时期是我们封建制度解体的时期,在周朝各诸侯国中,秦国通过商鞅变法最先废除了做为封建制度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度,而是实行郡县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用了法家知识分子李斯的建议将郡县制度推广到了全国,并且铁腕回击了来自儒家知识分子的反对(焚书坑儒),自此中国的封建制社会结束,进入了郡县制社会。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指主权国家,也就是主权集中的国家,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成为主权国家,比西方早约两千年,西方是在近代才建立起主权国家的,首先是法国的路易十四仿照中国建立了君主主权的政治制度,后来俄国的彼得一世、普鲁士的胖特烈二世和奥地利特蕾西亚女皇又效仿路易十四分别在自己的国家进行改革建立了君主主权的国家制度,但西方的改革并不彻底,封建贵族的势力并没有得到彻底削弱,这也成为后来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封建社会最大的政治特点是国家主权分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并不拥有国家主权,真正

掌握国家主权的是各地的封建诸侯,当然各封建诸侯也负有勤王的义务,在封建社会里,战争一般发生在各诸侯国之间,皇帝并没有实际权利,因此也没有人争夺皇帝的地位,因此实行封建制度的朝代一般存在时间较长,比如夏朝存在了约400年,商朝存在了约600年,商朝存在了800年,而到了郡县制社会,国家主权集中到君主一个人手里,因此皇帝的宝座也就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并且皇帝不再大规模的将自己的儿子或同姓宗族分封到各地为王,这样在皇帝遇到其他人的攻击时,也就缺少自己的亲戚来帮忙,并且在冷兵器时代,武器很落后,很容易组织起一支军队,也就是反对皇帝的力量很容易在短时间内集中起来对政府进行攻击,国家很容易灭亡,因此中国自秦朝以来的朝代存在时间都比较短。
因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实行封建制度越彻底的朝代,在时间越长,实行郡县制度越彻底的朝代,存在时间越短,周朝是我国封建制度实行最彻底的朝代,存在了800年,秦朝是我国实行郡县制度最彻底的朝代,其存在时间只有15年,因此实行郡县制度过于彻底才是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试想秦始皇如果将自己的同姓宗族分封到各地为王,当秦王朝遇到农民起义的打击时,各地诸侯就会前来勤王(当时距秦朝建立才十几年),农民起义也就很容易剿灭,然而秦始皇并没有这样做,当陈胜,吴广起义时,只能依靠朝廷的军队进行镇压,而朝廷的军队在当时地域辽阔,交通不遍的情况下,朝廷军队的战斗力十分有限,再加上秦朝的建立并不仅仅是改朝换代那样简单,而是一场彻底的社会革命,革的是那些在封建社会享受世卿世

的封建贵族的命,(自秦以后中国不再有封建贵族这一特殊阶层)秦朝建立后,这些人无时无刻不想着反扑,因此实行单一郡县制度的秦王朝在遇到农民起义,和封建贵族势力的反扑(项羽就是代表,项羽称霸后实行的就是封建制度)时,也就不可避免的遭到了很快灭亡的命运,汉朝建立后,刘邦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实行了以郡县制度为主体,以封建制度为辅助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在保证国家主权集中的同时也有利于王朝建立之初的统治巩固,因此自汉朝到清朝的历朝历代也都采取了这种复合政治制度。
中国的历史观问题
古代中国是主张仁义的儒家知识分子把握话语权的时代,儒家知识分子一般将国家灭亡的原因归为统治者的残暴,比如贾宜在其名作《过秦论》中将秦朝灭亡的原因归为仁义不施就是典型的儒家式评论,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采用革命历史观对历史进行解释,一般高调赞扬农民起义,而秦末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就是秦朝的暴政,样在客观上也就肯定了秦王朝的灭亡是因为暴政,因此我们一直以来就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是因为暴政,但我们在看到秦朝灭亡的表面原因时更应用看到背后的深层次制度因素,因为这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世人皆曰秦亡于暴政,正所谓秦王无道,天下俱反。本公子颇不以为然。其一,秦朝的焚书垦儒比起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说,是小无见大无。而且烧几本书,就能亡国,真是笑话。其二,秦非无道。秦只以苛律著称,并加以严格的连坐。体现了以法治国,法律无情。秦国的律法是狠,但就是在这样的律法背景下,秦能从西北

的一个西戎诸侯,扫六合,并天下,气吞山河。诚然此法可能水土不服,到了六国故土,当地百姓不能适应具有秦国特色的律令。但秦朝有一支所向披靡的百万雄师,这支军队,曾经让人闻风丧胆,谈之色变。根据司马迁的《史记》记载,战场上的秦军各个赤膊上阵,掖下夹俘虏,手提敌军首级(这跟秦国的军事奖励制度有关,秦军领赏以脑袋为凭,因此脑袋是最重要的),勇猛无比。而且当时秦军的军事经验是最高的。秦国兵器的制作工艺也是最好的,已经实施了流水线式的生产程序,为此,秦国仍沿用以青铜器来制作工艺,不使用铁兵器(因为当时青铜器的制作工艺比铁器要成熟的多,完善的多)。试想一支如此强大的军队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土崩瓦解了呢!!为什么一支能横扫六国的军队被刚刚武装起来的农民起义军给消灭了呢?为什么一支能在长平与赵国四十五万铁骑鏖战数月并全歼敌军被3万破釜沉舟的项军给全歼了呢?最后这支军队连关(函古关)内都守不住了,把老巢都给丢了。试想当年苏秦掌持六国相印,率百万之师都不能攻下。而刘邦和项羽都只有几万军队就这样把不可一世的秦王朝给送终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本公子窃以为是秦王朝内部的耗斗才成全了刘邦这小子。秦始皇一身的败笔就在他没有立长子扶苏为太子(这是个千古之迷)和用人不当,特别是信任李斯这小人,便有了沙丘阴谋。导致后来扶苏和蒙恬将军被杀害。江山落到胡亥这厮手上,没几年太监赵高杀胡亥,立扶苏之子子婴为帝,后子婴杀赵高。这一切的一切导致秦王朝内部的四分五裂,迅速丧失了政治上的优势和军事上的优势。更为严重的是当起义烽烟四起之时,

在北方抗击匈奴的二十万秦军和在百越(今指越南)的三十万秦军却按兵不动,这不是很奇怪么!甚至到最后,秦朝靠囚犯来守卫都城咸阳。现在历史的真相已经清楚了,秦非亡于暴政,也非亡于六国遗民的共同抗秦,而是亡于自己的后院。15年,从最强大到被灭亡只有用了15年(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值得深思!
秦之所以灭亡,根源在两个人身上,一个是李斯,一个是赵高。为什么要说李斯?在《过秦论》里说是因为不变法,看过很多书之后我认为不是,如果说是因为秦法太严,那在大乱的时侯秦国人怎么不造反,不一呼百应呢?外面是沸沸扬扬,关中以外非秦所有,关中却安安静静,项羽坑杀了二十万,都是秦人。所以,原因不在法上,而是因为那时的关东人和秦人不是一家人,也就是说,秦人是秦人,是现在的陕西人,而随便拉个省的,比如河北人,你就不能说人家是秦人,但你说他是汉人,他一定不会反对。所以,当时的反秦事业搞的那么轰轰烈烈,最重要是因为当是大家都不认为自己是秦人,也就是说,对秦王朝,心目中没有那种正统管念,还会有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想法。我们知道,中国人的正统观念是很重的,王莽篡汉,大家还帮他恢复。而造成这个原因,最重要的是因为秦朝没有实行分封制,分封制的坏处大家可能都知道,但他之所以存在过,也是有他的价值的,在马氏的《君主论》里提到过,当王国征服一个地区后,有两种方法可以永久的占领他,一是驻大批的军队,这个顶用,但是不经济。二就是君主直接住在新占的地方。但君主只有一个。而分封制实际上就是起君主替身的作用。很多事情都不是光有害没有利或光有利而没

有害,重要的是权衡而已。而当秦王朝考率这个问题时,赢政并不象有些人想的说的那么利害,就听李斯的了,所以当陈胜起义时,我不说别的,就光说最终在灭秦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的项羽和刘邦,项羽反的时候是和那个地方的太守商量一起反,然后在出奇不意杀掉太守自己反;刘邦是跟县令都商量好合活,只是后来县令见刘邦人多怕不好控制反悔才不得以杀了他,可见秦地方官起的作用了,谁能说秦的灭亡跟没有分封没关系,
1秦朝经过多次战争统一六国后,人民受战争的苦难十分严重,正是需要休养的时候,而赢政却好大喜功,滥用民力,使得人民在战争之后又背上了更沉重的枷锁。
2著名商鞅变法,使秦国变成了一个强国,但是在经过一百多年后,已经成为一种僵化的制度,就拿著名的陈胜起义而言,他们因为大雨而延误了期限,本来完全可以从轻或者避免刑法,但是在秦国僵化的法律却没有这一点,一定要处死。使得人民对政府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大。
3秦统一后,虽然灭亡了六国,但是六国的残余势力并没有完全消灭,还有很多隐藏在民间,而秦的统一时间又太短,还没有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政府的地位,人们没有依附,中央政府强大还不显眼,一旦政府失去控制力,天下大乱的时候,这种残余势力必定会反扑。
4政权内部的斗争,政治的腐败,更使得本来就风雨飘摇的政权更加雪上加霜,秦王朝成了历史上最短命的王朝之一。
1、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从商鞅变法时起,

就在秦形成了排斥儒家学说的传统。到战国末期,有影响的儒家大师荀况来到秦国游说,秦昭王以“儒无益于人之国”,为理由加以拒绝,保持了“秦无儒”的传统。韩非认为儒家思想对新兴地主阶级法治的起到了积极破坏作用。他主张对法家以外的各学派,主要是对儒家学派,采取了“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⑧的法律措施。到了秦始皇时,他采纳了李斯《谏逐客令》的建议后,进一步招揽贤士,六国的智谋之士和儒生们纷至沓来。天下贤士集中于秦,对秦吞并六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从围绕着分封制还是郡县制持续进行十年的斗争中,秦始皇和李斯发现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李斯称:“如今天下统一,法令划一,这群儒生不师今而习古,以古非今,这完全是诽谤当今之政,迷惑煽动百姓。”应该肯定的是,对旧的思想意识的作用,从商鞅到韩非,从韩非到秦始皇和李斯,在认识上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日益接近本质的认识。但是,他们没有找到改造,利用他们的方针,只好采用简单的抛弃的办法,“焚其身”“坑其人”。李斯提出:非秦史书皆烧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间不许收藏。如有围者令不烧者,脸上刺字,罚做苦役,有敢聚众议论者,处以暴尸之刑。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达《焚书令》此令颁布后,全国到处是焚书的浓烟烈火,许多有学术有价值的书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后,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亲笔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国度咸阳郊区活埋。铸成了千古受谴责的残暴事件。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焚书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大量的政治革新与动荡之后民不聊生(大量的巨大的变革必然会造成百姓的巨大付出),在完成一系列的革新稳定下政权和社会后便需要立即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提高人民的生活,最起码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生产。然而,二世显然没有那么强的局势控制能力,更没有休养生息的眼光和能力,反而更加压迫的百姓无法生存,终于导致了秦的灭亡。
2、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
秦律学之法家,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也就是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与民束缚太紧。物其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

而受法拘,无疑这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的,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是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⑨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的补充,秦律更加繁复如海。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再加上秦推行的“使黔首有其田”,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⑩的生活状态。更兼之秦法之严培养出来的暴吏酷刑压迫,人民除了逃亡暴动之外,别无出路。而秦法规定,逃亡者处死,可以说,失地农民除了等死,就只有造反一条路可走。加之始皇帝为人强悍,将秦律的严苛发挥到了极致,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群盗满山。逼良为盗,法重至斯,大秦帝国必然崩溃,只是始皇帝铁碗,在其灭六国,横扫宇内的情况下,人民不敢大规模造反罢了,可是国之根基正在侵蚀,但秦始皇注重本身的威仪,没有深切的领会。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将秦之亡归于法,那何以秦又以法而兴呢?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理解,因为秦处西僻,民未开化,所以封建制度的

思潮在秦受的影响较少,急刑重法对于当时还处于奴隶制社会的秦国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对于为开化的西疆杂居民族,重典治世,对有效的规范社会秩序是起肯定作用的,所以商鞅变法后,秦国为之面貌一新,从而越升为与中原比肩的文明国度。但统一后,民心思定,人民需要的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制环境,以便有效的进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再用重典治世,无疑适得其反。秦始皇严守成法并加之发扬光大,出发点无非是想学历代秦之先皇守法之效,可没考虑到社会环境已经变了,社会体制已经完全转型。出发点虽好,但效果是适得其反,不会因为势而动不是秦始皇的本性,然就秦法来说,秦始皇确实是百密一疏,终至饮恨。秦法之猛,在统一前就初见端倪,关东诸侯国谓秦为“虎狼之国”就可见秦法严苛之一斑。但其实正是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之时。功绩如日中天。统一六国后,接下去又是开拓疆土,前无古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小的秦法自是秦始皇无暇顾及的。在他心中,统一中国才是功绩,开疆拓土才是伟业,却忘了秦立国之本原始法,兴于法而亡与法,先人重视而生秦国,始皇帝轻忽而亡秦国。
(一)法家学说是秦朝灭亡的法律观念上的原因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其理论基础是法家学说。法家的理性精神在于其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即法治。司马谈《论六家要指》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合法性与正当性是法家作为判别行为的第一准则。相反如果判别人的行为正确与否,合法性和正当性处在次要位置,而

社会地位与社会关系的格局或其他方面作为第一位的标准就会产生多重标准,从而不可避免地给社会生活带来混乱。法家的法治是断于法,只有一个标准,非常清楚明白,因而,其理性化程度就要高得多。但是法家思想核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立论基础以君主利益为本,而君主利益中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中缺失民众利益。法家的政治智慧主要在权术上。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断言没有自善之民,其理论要点是[][][]。韩非非常强调是君主暗藏胸中的权术,其中一种权术就是大胆任用坏人,只要对君主有利,什么样的坏人都可用。韩非这样的法家以如此赤裸裸的邪恶理论鼓吹于世,他自己遭到的算计,死于非命也就不奇怪了。一种学术连他的实践者也不能保全,于统一后的社会又有何用呢?
战国时代各国共同采纳法家学说是因为其适合当时诸侯混战的时期,国家对综合战争能力强化的需求。法家对战争动员能力的提高,国家整体作战能力得增强,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当时的普通民众在战争年代为了国家在战争中能够取得胜利是可以接受这样严格的法律的。商鞅变法依照法家学说所建立的法制国家,是以统一战争为核心目标运转的国家,其他的一切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生产活动及国家的其他一些活动几乎都是为了国力的增强赢得战争的胜利而进行。每个人个体的生产、生活积极性靠的是保证国家安全的爱国精神调动,这时个体溶于整体当中,个人同国家是结为一体的。此时法家学说在那样特定的时代为秦国完成统一发挥了最大效用。

到了统一后,法家的学说就已不合时宜,当和平到来时,人们向往的不再是国家在战场上的胜利宣传国家战争再不可能调动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积极性来推动社会进步。相反,国家需要休养生息,人们此时追求个人自由与发展。这时再采用法家学说治国,以法治逼迫人们生产、服徭役、兵役、反而降低了人们的从事生产积极性,这个时候个体就被扼杀在了整体当中普通民众与国家是难以发挥他们的合力的。秦朝在这样的民怨中必然走向了灭亡。
(二)法制严酷是秦朝灭亡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秦朝统一后,百姓经过连年征战,心向和平、安定、发展、富足的生活,厌倦战时无休止的兵役、徭役、杂役、赋税、以及严格的法……在当时那样一个百废待兴、刚刚统一的封建国家当中,应当法律宽简、与民休息,国家修补战争疮痍,民众休养生息,以此来巩固统一,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恰恰相反,秦朝的做法却与客观要求和民心民意背道而驰,在刚刚统一,原六国民众还未及对国家认同的时候,以繁法严刑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这导致他的暴政最终失败,使秦朝走向灭亡。
睡虎地秦墓竹简[]等所记载的秦律是在商鞅立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商鞅说:刑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商君书﹒靳令》)这就是说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那怎么还敢犯重罪呢?这就是以刑去刑。商鞅的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

到了充分的体现《法律问答》或盗采桑叶脏不盈一钱何论?赀三旬。偷采别人的桑叶,虽不满一钱,却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按秦律规定服徭役一日按八钱计算,罚徭役三旬即罚款为盗窃所得的二百四十倍以上。这是典型的轻罪重罚。《法律问答》又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脂,有黥为城旦。这体现了共犯从重的原则。偷窃一钱以上即被砍去左脚,施以黥刑,并服城旦苦役,却是一个轻罪重罚的显例。从中可以看出商鞅的重刑轻罪的理论在秦律中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了。
秦代的法网之严密也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问答》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即如穿鞋这样的事情,法律中居然也有规定,所谓毋敢履锦履就是证明。另外,如步过六尺者罚《史记商君列传》敢有挟书者族”(汉书惠帝纪》以及诽谤者族”(《史记﹒高祖本纪》,等等。法律规定得如此细密,真可谓空前绝后。正如后人所评:秦法繁于茶荼,而网密于凝脂
正是因为统一后的秦朝依旧轻罪重罚、法网严密,才激起了秦末的农民起义。陈胜、吴广作为徭役在被征发的路上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依照秦律失期法皆斩”(《史记》。这是典型的将严酷的法律适用于普通民众例子。今王亦死,举大义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于是陈胜、吴广便奋起反秦发动大泽乡起义。此后,天下反秦的星星之火成了燎原之势,不久秦朝便在这场反秦农民运动中灭亡。
综合秦朝灭亡的法律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原因我们发现秦朝对于

社会主要矛盾把握的不当才出现了上述导致其灭亡的两个原因秦朝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商鞅变法延续下来的秦朝法制是针对封建地主阶级同落后奴隶主阶级间矛盾而建立这种严格的法制在打击奴隶主势力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做得非常彻而到统一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这种法律就已不合时宜。它适用对象不合适的转向了唯一存在的对立阶级——农民但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的矛盾不同于与奴隶主阶级的矛盾后者是需要彻底消灭的保守落后势力这是封建地主阶级促进社会进步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要求。相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地主阶级不可能再把农民阶级也彻底的消灭因为地主只有占有农民和土地才成为地主。这时秦朝的法制就与客观规律背道而驰,演化为严酷的法制,客观上有着消灭农民阶级的作用。当这种法制不可能消灭农民时,农民便自然起来反抗,最终推翻暴政。秦朝继续采用法家学说是观念上、价值取向的错误,而沿用严酷法制是方法论的问题。事实证明这正是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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