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无人值守国家一般气象站
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无人值守国家一般气象站(以下简称无人站)业务运行稳定,充分发挥无人站的建设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站是指根据数值预报和预报检验需要,经中国气象局组织,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从全国自动气象站中科学遴选,资料实时汇交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站网管理的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要素根据需要配置。
第三条 无人站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业务主管职能司职责:
(一)组织制定无人站的站网规划、观测规范、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无人站的观测设备许可管理;
(三)核定无人站每年的维持经费预算。
第五条 国家级业务单位职责:
(一)制定无人站的站网规划、观测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无人站网装备运行、站网管理、信息监控等信息系统建设。
(三)开展无人站网观测资料收集、质量控制算法研发和数据分析应用情况跟踪评估和反馈。
(四)开展无人站网计量标准建标和考核认证,组织测试维修和校准检定能力建设。开展无人站业务装备质量监督。
第六条 省(区、市)气象局职责:
(一)审批本辖区无人站的迁移无人站申请,确定无人站的区站号;
(二)负责本辖区内无人站的选址、建设、数据传输、运行监控、质量控制、维护保障和业务管理。
第七条 无人站数据采集、传输、质量控制、归档要求按照国家一般气象站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无人站的运行监控、计量检定和现场校准、备品备件和业务质量管理等装备保障工作按照《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执行。观测场和仪器设施的接地和防雷设施,应符合《自动气象站场室防雷技术规范》(QX 30-2014)中的相关要求。供电稳定,通讯良好。
第九条 无人站按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难度分三个等级。
A类:陆地无人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维护,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前后增加维护次数,数据中断一般应不超过72小时。
B类:海岛及高山无人站。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维护,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前后增加维护次数,数据中断一般应不超过144小时。
C类:海洋气象浮标。执行《海上气象浮标观测站业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第十条 新建、迁移及撤销无人站参照新建国家一般气象站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无人站探测环境保护参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中国家一般气象站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无人站区站号管理参照《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管理办法》,区站号使用Z0000-Z9999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已建无人站进行迁移:
(一)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将严重危害站址或探测环境,经多方工作确实无法避免。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现址已不具备设站条件。
(三)因无人站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多方协调确实无法消除。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已建无人站进行撤销:
(一)该站已经失去气象业务应用价值。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现址已不具备设站条件,并且无另选址重建意义。
第十五条 由于无人站站址迁移等原因造成无人站站址信息变更的,可通过“自动气象站站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站点信息填报、审核并予上报。在旧站址的观测记录应持续到12月31日或6月30日,新站址的正式观测记录应从1月1日或7月1日开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级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业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4300f0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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