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02:21: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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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公共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投资项目管理,规范相关业务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公共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督查办法》和《柯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介机构库,参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公共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区公管办负责做好对入库中介机构信息的登记,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或省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在近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并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系统“政采云”平台上完成供应商入驻登记工作。

第六条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公管办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中介机构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供相关项目业主单位使用。

第七条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公管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核查结果,对中介机构库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中介机构招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中选择属于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不应选择中介机构库外或在暂停新增业务处理期内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使用中介机构前,应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系统“政采云”平台上完成相关流程。由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创建联系单,中介机构接受订单并起草合同,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审核确认后进行合同备案,同时在线下签订纸质合同。

第十条  中介机构收取审核费用,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或者部门预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日内,对中介机构的审核事项和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工程结算审查结果报区建设局备案,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果报区财政局批复或备案,同时将工程结算审查结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中介机构工作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一)项目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进行把关;

(二)中介机构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之外,应当履行审核工作义务;

(三)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完成审核报告时间;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内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建设局制定的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建设局。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中介机构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做好全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在出具审核报告后日内,将完整资料档案交由项目业主单位归档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审核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承诺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须征得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因项目业主单位原因延误的,应当做好往来资料、文件记录。

第二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执业人员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相关知识,规范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流程,强化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质量意识。

区审计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升各项目业主单位管理中介机构的水平,加强业务指导。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公管办应当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办法,对中介机构进行星级评定。项目业主单位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选择委托中介机构。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工作中应当: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不得出具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在入选中介机构库后应当对以上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审核结果存在质量误差,有下列情形的,区审计局在核查结果公告中披露中,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暂停其新增业务日:

  (一)审核金额万元以下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二)审核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三)审核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四)审核金额万以上亿元以下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五)审核金额亿元以上亿元以下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六)审核金额亿元以上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应一票否决,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将其剔除出中介机构库,年内不得再入库:

  (一)一年内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原因暂停新增业务处理次及以上;

(二)审核金额万元以上的报告,误差率超过的;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原因受暂停新增业务处理的中介机构,在暂停业务期间仍接受新业务的;

(四)中介机构或其派出执业人员被查实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廉洁方面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将其剔除出中介机构库,并抄送给区公管办,由区公管办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曝光,同时将其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公共投资项目审核工作;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四)涂改、出租或租用、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外,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审计局发现存在本条第(二)(三)项情形多计工程款项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收回多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审计局会同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核查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核报告;

  (四)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

  (五)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费用;

  (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审计或核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区审计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公管办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除依法处理处罚以外,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记录和公示其不良行为。

  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注销职业资格的,区财政局或区建设局应当将其移送至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或者执业资格注册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和区公管办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中介机构库适用于工程预算(标底)审核中介机构的选用,选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 日起施行。年月日印发的《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入围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绍柯政办综〔〕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2ad8c8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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