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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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 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当场给予办理。
(二)限期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转本部门进行办理,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由首办窗口负责受理并牵头协调有关窗口或部门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有关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网上申办。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申办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办理,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适时通知申办人。
(五)会议联审。重点许可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窗口或部门参加的会议,集中审核,联合办理。
上述审批方式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由窗口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延期办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5日;情况特殊延长期限超过5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审批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商定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申请,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或提供的有关资料目录,并制作部门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阅。各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结后要出具《办结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各窗口部门要按照每项许可或非许可服务事项制作申请书示范格式文本,文本要明确许可或非许可服务事项名称、许可或非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代(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接受部门的委托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委托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与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协调的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二)提供委托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条件及
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料目录;
(三)接收的代(受)理事项,符合条件或有关规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理,不符合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承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承担超时办理业务责任;
(六)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并联审批和会议联审工作会议。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条件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
(二)依法代(受)理委托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监督委托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四)负责发放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证件等。 第五条 代(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一)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代(受)理事项,依法予以受理;许可条件或办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服务事项有关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转交。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办理。委托部门收到转办事项后,对符合条件或办理规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综合窗口或者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服务事项有关规定的,写出书面告知理由;
(四)办结。委托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转交政务服务中心。
(五)送达。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制度
为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6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轮换选派工作。从展示部门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出发,严格执行人员选派标准,将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干部派到中心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是国家正式编制干部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驶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直接从事本部门主要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且从事行政审批业务2年以上。
3、熟悉计算机操作;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40岁以下(首席代表可以适当放宽); 6、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各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是2人以上的,应当明确首席代表。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事及福利待遇、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时间至少一年,并参加当年度考核后,方可依据部门申请进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考核结果由政务服务中心书面报送区人事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在单位存档。
五、各进驻部门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正式函件,书面说明轮换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科室、职务、工作年限等),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正式函复后,方可进行调整。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2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11月30日前,各进驻部门向政务服务中心书面
提出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申请;
(二)12月10日前,政务服务中心书面函复各部门同意或者提出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12月20日至12月31日,政务服务中心对拟新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交接工作;
(四)拟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完当年的干部考核,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后,于次年1月1日后返回原单位。今年首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2011年底方可进行轮换。
七、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人员轮换申请。确因情况特殊需中途换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