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9 12:29:1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6 08 04 16 00 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06 6 1日市政府第 79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 , 现予公布 , 2006 8 1日起施行。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 根据 《成都市 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及有关规定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内经济适用住房 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 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 ;

(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 提前登记、 按需建设、 保证供应 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第七条 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申请、 审查和公示 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 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0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 由区房产管理局 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区房产管 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 证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确定限购面积。

( 申请人凭 《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 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购买非电梯公寓,二人户 58平方米; 三人户 72平方米; 四人户及以上 90平方米。 购买电梯公寓增加 10平方米限购面积。 超出限购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当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 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应当在限购面积中予以扣减。

第九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 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 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 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购房人在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将政府在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返还。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 小套型, 原则上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 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 1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集资、 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其申请条件、 上市交易条件等按 照本细则中有关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 应当专项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 ,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

被拆迁人取得所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 有关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 由市房产管理局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06 8 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14636f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90.html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