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在阅办中的程序是

发布时间:2019-07-10 01:01: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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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在阅办中的程序是


  篇一:办公室文件收发阅办制度
  
  乌什县维吾尔医医院
  一、办公室文件收发阅办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收发和规范管理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特制订办公室文件收发阅办制度:
  1、各类文件、传真件的收发、传阅和批示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文件签收登记表》。
  2、要本着“谁领文件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文件下发单位的要求及时领取文件,对文件负责到底。
  3、文件领回后,要对文件编号、登记,并在第一时间交送党政办主任阅示,并及时上报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当时未能批示,务必在下班前电话请示。
  4、领导批示后,需传阅的文件,必须按时限要求传阅,并及时收回归档,登记在册;需交办的文件,及时呈送当事人办理,并登记文件去向,不得横传、推诿、积压;对一时不能办理的,要根据时限要求督促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5、各类文件按年度、类别等认真分类归档保存,如需查找和借阅须经党政办同意。
  6、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重新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继续保存,对无需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
  7、经鉴定同意销毁的文件,应在办公室主任和至少一名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销毁。严禁将文件、资料和内部报刊在未经销毁的情况下当废品出售。二、文件传阅、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及时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直各部门等文件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主要领导签批意见送各分管领导传阅。
  2、紧急文件及时登记、及时上报主要领导阅示,保证文件的时效性。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按传阅范围登记造册,专卷传阅。
  3、文件传阅要履行签字手续,送出文件、退回文件要清点文件数。领导与领导之间,各科室与部门之间文件不得横传,不得将文件夹内的文件随意抽出、复印或丢失。各领导将阅后的文件及时交回办公室,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4、办公室对传阅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清点、核对妥
  善保管。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中央、省文件年终清退工作;做好有查考利用价值文件的平时归卷、保管工作;做好年终文件的销毁工作。
  三、办公室资料员管理制度
  1、保持设备整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遵守工作纪律,加强自我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3、爱护设备,专人操作,不许无关人员随意操作电脑。
  4、打印文件要做到高质量、低成本、少损耗;每次印制的文件,必须认真校对后才能印制。
  5、各科室印制材料,必须有办公室主任签字,见签字后才准以印制。
  6、所有资料未经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允许,不得私自外借。
  7、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文件收发、传阅管理制度
  1、凡文件应在收文当天,使用专用登记本进行登记。
  2、文件登记后,应及时送院办公室主任阅签。然后按照签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阅示。传文要迅速,
  急件急送,不积压、不拖延,紧急文件应在24小时内催办完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传阅、复印文件。复印文件应经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复印份数,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4、“三密”文件,领导传阅不出办公室,并及时归还,其他同志阅“三密”文件不出文件室,阅后归还要及时。任何人不得在住宅、家里阅读和存放“三密”文件。
  5、“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销毁、归档则由机要室按规定统一处理。
  6、文件传阅和承办后,按文件内容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五、文件催办制度
  1、一般情况下,有承办时限规定的公文,才需要催办。
  2、公文传阅要迅速,急件急送,不积压,不拖延,紧急文件在24小时内催办完毕。
  3、领导批阅后的文件,根据领导指示,送有关人员传阅或有关科室,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4、凡有明确规定限期办理的文件,承办人应及时办理,院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定期或随时向承办部门或人员催询,限期完成。
  5、催办人员可采取深入现场、召集会议、电话催询、制发催办单、函等方式及时了解情况,并记录在案,作为催办依据,及时采取措施克服障碍解决承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验收和注销。
  6、催办人员要维护催办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信访制度
  1、群众或患者给医院或未冠名领导的来信,由医院办公室干事签收、拆封、登记、交办相关科室,能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
  2、凡直接到医院办公室反映情况的人员,按职能科室分管范围,引导至有关科室接洽处理。
  3、需各科处理的信访案件,转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分流到科室处理。科主任或护长需认真组织查证,医院办公室督办落实各科室的信访件。一般情况6个工作天完成调查材料,7个工作天答复群众或患者。资料上交办公室存档。
  篇二:公文阅办审批制度
  公文阅办审批制度
  文件阅办制度
  为加强工委文件阅办工作,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收。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签收,签收时,要逐号逐件核对,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1、公文签收后,除指名(人名、部室)收启外,其他文件均由文书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时要按办件(需要工委承办的文件)、阅件(需要工委领导阅知的文件)和简报三类分开。办件、阅件一律登记,并送办公室主任注办。简报不登记。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是否需登记办理。
  2、工委领导及其他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一律交文书保存、办理及归档,个人不得留存。
  三、注办。
  1、对于办件,由办公室主任按领导分工先注办给分管领导,再由常务副书记阅定。
  2、对于阅件,由办公室主任注办给常务副书记阅示后,向下逐级传阅。
  3、对于简报,由办公室主任按领导分工直接注办给分管领导。
  4、对于会议材料,由办公室主任请示主(公文在阅办中的程序是)管领导后传阅或复印分发。
  四、传阅。办公室主任注办文件后,由文书负责协调传阅办理。工委领导收文后尽快阅处,原则上急件在半天内阅完,办件在1天内阅完,阅件在2天内阅完。阅后请在“阅者签字”栏内签字,需批示意见的在“领导批示”栏内批示,需签署意见的在“阅者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即刻交给办公室文书组织传阅或归档。
  五、承办。办件在领导批示后,由文书负责登记并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文件一般在3天内办结,最长不超过7天。办结后在“处理结果”栏注明承办情况,并退回办公室归档。
  六、催办。在承办文件过程中,办公室文书应负责催办。急件跟踪催办,办件重点催办,其它公文每两天催办1次。对未按文件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处理。
  为规范我局公文阅办审批行为和公文办理程序,加快公文流转,统一行文规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来文办理
  1、办文程序。局办公室收文后,文书及时分类编号登记后报局长批阅。局长批阅后,由文书负责登记批阅情况,分类后分别呈报局分管领导批办。局分管领导批办后,文书及时登记批办意见,分送到各主办单位,涉及协办单位的,还要复印到协办单位。
  2、办文须知
  (1)凡来文事关全局性或涉及二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由局长批
  办;凡来文承办科室指向明确、属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报局长阅知,由分管领导批办。
  (2)领导批办文件必须及时,批办事项必须明确,并明确办理科室、协办科室和办理时间。批办文件,不能局限于分管科室,要批阅相关领导及科室。局长外出期间,急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办,分管领导外出期间,急件由局长批办。
  (3)各单位要认真及时负责地办理文件,科室之间要互相支持配合,互相协商沟通,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结束后必须载明办理结果并及时反馈。
  (4)办公室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确保领导批办事项落到实处。
  二、发文办理
  1、办文程序。(1)拟制公文,科室根据职权范围拟制公文,如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应积极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则报相关分管领导协商决定。(2)发文流程,科室成员拟稿后,必须经过科室负责人初审并签名后转办公室文秘部门初核。文秘部门初核后,转送办公室主任复核,再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局长审批签发。(3)文件印发前,如对文稿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进入复审程序。(4)审核的例外情况。秘书起草的公文可不经过初审和初核,直接进入复核程序;局领导起草的公文,无须审核,直接由局长签发。
  2、办文须知
  (1)本局发文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签,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件,局领导不予审签。
  (2)本局发布的决定、布告、公告,发往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税收规章制度和涉及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涉外事项
  和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推广全县性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的通报等事关全局性重要文电,都由局长签发;有关业务性及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文电,由分管领导签发,若分管领导认为需局长审签的,可由局长审签。
  (3)各单位在起草文电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重要文件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商量研究;文件内容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须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然后按规定程序经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领导审定。
  (4)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再报局领导审签,局长签发。如需要局内有关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
  (5)公文核稿要求。审核公文主要从内容、结构和语言三个方面进行,把好政策关、格式关、文字关。
  (6)发文流程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指出并退回相关环节补办程序,因补办程序而影响行文时效的,由相关环节责任人负责。
  (7)外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规科会审后,方可行文。
  三、办文要求
  1、要加强对公文办理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内容涉及较多而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落实承办单位;若主办与会办单位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2、局领导应在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表率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做到日日清;各科室单位对领导批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及时落实,及时反馈。
  3、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公文办理的督查,对办理不及时的,要予以通报。
  四、精简公文
  对外行文应坚持少而精、确有必要的原则。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的事就不必行文;
  2、凡能够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就不必分散行文;
  3、凡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无新意的,不必重复行文;
  4、凡已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就不要层层搞照搬照抄、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
  5、凡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6、办公室之外的职能科室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篇三:公文传阅办理办法
  公文阅办办法
  一、机关公文(含电报)是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局内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公文阅办工作。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内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对局内行政公文实行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立卷和归档。
  三、收文
  1、局内行政收文一律需经办公室开拆、登记、编号、分文和批办。所有收文均要经局办主任阅后,再根据内容和性质,送有关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时限。对于“亲收”、“亲启”的文件,须由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收启;
  2、各处(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管理,建立登记簿,履行交接手续及负责本处(室)文件的催办;
  3、各处(室)要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按时限要求阅办文件。对需阅知的文件,文到二日内要及时退回办公室;对需承办的文件,承办处(室)要于七日内承办后退回办公室,如需延长时间,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特殊急件按领导要求时限办结。密码电报必须当日退回;
  4、文件传阅要根据文件性质采取以下传阅方式:按顺序要求传阅;对只需各处(室)阅知的文件,采取接力式传阅,由最后阅文部门退交办公室;
  5、凡借阅文件、档案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6、年末前,各处(室)要将当年各类文件全部清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于次年二季末前立卷归档。
  四、发文
  1、发文要经处(室)负责人认真审阅,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进行核稿;报送省厅以上机关发布的交通法规、规章和以
  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体改法规处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履行正常发文手续;
  2、需要局内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要由主办处(室)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再送交办公室处理;
  3、局办公室接到拟发文稿后,先由文书进行登记,并交相关秘书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再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一般公文,一周内审核完毕,急件两日内审核完毕,对质量较差、需改动较大的文稿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拟稿处(室)修改;对不符合发文规定的文稿,退回拟稿处(室)处理;
  4、文稿经办公室审核后,由拟稿部门眷清,再由办公室文书人员呈局领导签发;
  5、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局发公文以及上报省厅以上机关的请示、报告等,由局长签发,急件在局长外出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其他局发公文由主管领导签发;
  6、局发文件经局领导签发,由局办公室编号。凡经局领导签发后的文件,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经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
  7、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进行复核;
  8、发文由各处(室)自行校对、分发;
  9、各类文件印发后,要将原稿及2份印件交局办公室文书人员存档,并分送每位局领导一份。应转发有关部门的,由发文处(室)自送。
  10、各处(室)以局名义发的便函,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局印章;
  11、需翻印转发的文件按打印制度要求,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方可打印(复印);
  12、机关发文应遵循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
  (1)以局名义发文,必须是关系全局重大问题及必须由省局行文的事项;
  (2)凡不需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上级机关的来文需转发时,一律原件翻印下发;
  (3)交通部各司局、交通厅的文件,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对口部门办理;
  (4)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不印文件,确需印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由会议主办处(室)承办;
  (5)经省厅、省局批准召开的全省性各类专业会议,一律由主办处(室)下发会议通知,会议上领导讲话的初稿由主办处(室)起草。向交通厅归口部门报告和请示的一般性业务工作,由承办处(室)直接行文上报;
  (6)能用电话布置的工作、说明和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
  五、行文
  1、对上行文:向交通部、交通厅报告、请示,向交通部、交通厅各部门发函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有关业务事宜;对下行文:向各市、州、县(市、区)运管(维管)处、所部署工作、答复问题,批复有关请示事项;
  2、未经同意,省局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下一级运管(维管)处、所直接行文。不得与运管部门以外非同级部门联合行文;
  3、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4、凡处(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报送的请示及所有公文,原则上须先经局办公室处理,不得越过文书部门,直接送局领导,更不得将请示同时送几位领导。
  六、建立局机关公文办理督办制度,对已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文书人员要定期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公文处理情况。下行文的贯彻、落实,各发文处(室)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督促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汇报,不能发文了事,办公室要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公文督办情况。
  七、文件事故处理
  文件在拟稿、审核、印发过程中,有下列问题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评优等惩处。
  1、政策失误,给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文件承办处(室)和相关处(室)及相关人员负责。
  2、文件印发过程中出现错别字、串页、缺页,由承办处(室)负责。
  3、文件词不达意、语句不通,结构不合理,由局办公室负责。
  4、文件传递遗失,由最后签字的人员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47d2ec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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