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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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XXX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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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1协议场地的提供.....................................................2电站的建设.........................................................3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4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5电能计量...........................................................7电费结算...........................................................8甲方的权利义务.....................................................9乙方的权利义务....................................................10不可抗力..........................................................11违约责任........................................................11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1其他事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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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在**市签署: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期限
1.1甲方拟利用乙方水池、屋顶及合规的空地等空闲场地投资建设光
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乙方作为上述场地的合法所有者同意在合作期内将上述场地免费出租给甲方使用。
1.2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用电模式,电站所发的电能优先供乙
方生产使用,甲方按照乙方当月使用国家电网同时段分时电价与乙方结算;电站所发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由甲方自行与国家电网公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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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用电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从国家电网购入,所用国家电网电量由乙方与电网自行结算。
1.3甲方负责电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乙方对甲方的电站建设、运
营、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
1.4电站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
应为甲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
1.5甲方拟投建电站的装机容量为MWp,最终装机容量以实际装机容量为
准。
1.6电站建设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以下简称“建设期”);
电站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甲方的移交生产验收进入投产阶段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
1.7电站运营期限为自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二十年(以下简称“运营期”),
电站试运行结束后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移交生产验收之日为电站全部投产之日。
1.8甲、乙双方合作期为20年(以下简称“合作期”,合作期不低于电站建
设期和运营期之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第二条协议场地的提供
2.1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的满足电站建设要求的水池、屋顶、
其他适宜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且符合规划的闲置土地及空间、车棚顶部、机房等合计面积为__平方米的场地(具体面积以电站实际使用的面积为准,以下简称“协议场地”在双方的合作期内免费出租给甲方投建电站使用。机房,是指用于安装配电柜、监控系统等电站主控设备及甲方人员办公的场所。协议场地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二。
2.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甲方拟进场进行电站建设施工
前,甲、乙双方共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协议场地现状进行勘察,同时甲、双方对协议场地现状拍照取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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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协议场地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载的条件交付甲方使用。协议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付完毕
2.3乙方将协议场地免费出租给甲方使用的期限为自交付日起二十(20)年;二
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本协议第一条第1.6款约定的电站运营期届满,乙方同意在续期内继续将协议场地免费出租给甲方使用。2.4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乙方为协议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单独拥有协议场
地的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并有权免费出租给甲方使用,以确保本协议合作事宜的实现。协议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协议场地上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乙方确保甲方对协议场地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三条电站的建设
3.1电站建设内容包括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
等接至乙方指定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的提供、安装、调试等内容。
3.2甲方负责电站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建设相关的全部工作,并承担
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电站的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电缆敷设方式及路径等与乙方有关联的部分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3甲方承诺并督促其选定的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在电站建设过程中遵守国
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操作规程,遵守乙方的有关管理规定,依照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工时间等具体开工事项通知乙方。
3.4电站建设过程中,如需拆除或改动乙方附属设施,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
意。电站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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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甲方进厂施工由专人负责,主要从事施工管理、进度控制以及与乙方的协
调工作。
3.6乙方应为电站建设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1向甲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电站设
计、施工的资料,且应保证资料内容正确;纸质图纸及电子版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
2符合电站建设实际要求的施工通道。3电站建设所需的并网接入点。
4电站建设期间用水、用电等,由乙方指定接水、电地点,电器线路和管
路连接规范并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乙方的计量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5电站建设期间存放电站所需设备、材料及工具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场
所。
6配合提供甲方办理电站的备案、电网接入等手续所需的文件资料7电站建设所需的其他合理条件。第四条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4.1电站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解、移除。因乙方原因导致电站或其相关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本条所述电站包括: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甲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
4.2供电电源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设在乙方指定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并网接入
点,详见附件三所示产权分界示意图。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设备。如遇紧急情况(危及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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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基于本协议其他约定而必须操作或变动时,可先操作并立即通知对方。
4.3乙方不得处置电站或将电站上设置任何担保等其他形式第三方权利,并且
也不得因电站所在建筑上存在或将存在的抵押、查封等影响甲方对协议场地的使用、电站的运营及权属。
4.4甲、乙双方对各自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
用。
4.5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未对其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协议场地及时维护、保
养或其他乙方原因损坏甲方设备设施等财产或导致甲方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自拆除之日起至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甲方电站预期收益、拆装费用等)。
4.6甲方负责电站的安全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的运营维护方
案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对电站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等工作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甲方对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7甲方电力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电时,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采
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因供电设备故障紧急抢修需临时停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五条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5.1乙方负责协议场地的正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对协议场地进行维护需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甲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5.2乙方同意甲方为使用协议场地之目的与乙方、其他租赁主体等第三方(
共同使用协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5.3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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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乙方及其人员或其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能进入协议场地作业,也不得允
许第三方进入协议场地;
5.3.2乙方不能将协议场地以任何形式提供或出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5.3.3乙方不能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拆除;
5.3.4乙方不能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协议场地安全的活动。
5.4在电站运营期内,乙方应维持协议场地条件符合本协议附件一所示交付条
件。除甲方故意破坏协议场地外,如协议场地发生破损或漏水等情况,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工作并消除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发出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其他解决方式(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使用或修改)。
5.5如果确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但对协议场地的改造不得影响其用于建设、运营电站的功能;乙方应保证,改造后的协议场地仍能按照原有功能供甲方运营电站;如因甲方原因要求修改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场地交付条件并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方承担改造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乙方承担改造费用、电站拆装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电费损失;如因甲、乙双方原因需对协议场地进行改造的,双方应对改造费用等事宜予以协商解决。5.6如因政府等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对协议场地进行拆迁,需要对电站进行拆
除的,乙方得知上述消息后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拆迁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定,协议场地及电站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政府有关部门等其他第三方进行沟通;与电站相关拆迁补偿、补贴、赔偿等权益归甲方所有,但其中超过甲方的项目资产及收益的部分,30%归乙方所有。
5.7合作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项目,协议场地由甲
方优先使用。如电站运营期届满,甲方无投资意向,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处理甲方电站:(根据协商结果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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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在电站运营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电站后将协议场地交付乙方。
2)甲方将电站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甲方继续为电站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及支持等。
5.8电站建设、运营、拆除过程中,如甲方对协议场地造成损害的,甲、乙双
方共同对损害进行评估并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有关维修费用。第六条电能计量
6.1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在入网前端甲、乙双方认可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该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乙双方计算用电量与电费的唯一依据。6.2为准确计量甲方电站发电量、乙方所用甲方电量、甲方上网电量,甲、乙
双方同意由供电公司为电站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
6.3乙方所用甲方电量,指甲方通过电站高压并网开关输送给乙方的电能,计
量值为甲方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正向值(尖峰、峰、平、谷)-甲方上网电量;甲方上网电量,指乙方所用甲方电站电量富余部分上网电量,计量值为乙方关口计量点的计量反向值(尖峰、峰、平、谷)。6.4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定期检
测、维修等均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见证,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6.5甲方保证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已通过国家计量检测部门的检验认证,并
根据国家电网规定对其进行校验并提供校验证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6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甲、
乙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6.7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
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甲、乙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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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生的费用,光伏发电电能计量装置由甲方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6.8电能计量异常处理:
6.8.1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6.8.2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光伏逆变器发电量等设备提供
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七条电费结算
7.1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
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为电站所在地当月国家电网同时段分时(尖峰、峰、平、谷)大工业用电电价的85%
7.2目前,**市(区县)大工业分时销售电价如下:
尖峰电价(00:00-00:0000:00-00:00:/kWh高峰电价(00:00-00:0000:00-00:00:/kWh平段电价(00:00-00:0000:00-00:00:/kWh低谷电价(00:00-00:0000:00-00:00:/kWh7.3电费结算公式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电费(以下简称“应付甲方电
费”=乙方所用甲方电量(分段电量)X电站所在地当月使用国家电网10千伏同时段分时(尖峰、峰、平、谷)电价X以电费结算单价优惠幅度。电站所在地当月使用国家电网10千伏分时电价调整时,双方结算电价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7.4电费起算日:电站发电首日为电费起算日。
7.5乙方所用甲方电量的电费按月结算,双方以国家电网公司提供的计量点计
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录的分时段电量为依据,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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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乙方每月所用甲方电量。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7.2款的电费计算公式计算每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电费。甲方应在次月7日前(如月初为法定节假日,则时间顺延为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周)向乙方出具电费付款通知(见附件四)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月应支付电费。
7.6乙方向甲方支付电费时,应将电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据项目公司情况填写户名:XXXXXX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合作期内,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协议场地;未经乙方同意,不得
擅自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8.2甲方负责电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证照的办理及与供电部门的接入协调
事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8.3在乙方将与电站有关的乙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
告知甲方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在电站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遵守乙方的上述相关规章制度。
8.4甲方转让公司股权或出售电站资产给第三方的,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应
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因上述转让、出售行为而受损害。8.5甲方确保电站正常、安全供电的情况下,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
书面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中止供电,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危害供电安全、扰乱供电秩序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对电站(设备、设施、线路等)进行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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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拖欠应付甲方电费累计6个月及以上;4)窃电行为。
8.6如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甲方有权将电站“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的用电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用电模式,甲方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因变更用电模式需要甲方进场施工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实际用电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自发自用用电比例;
2)乙方拖欠应付甲方电费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金额超过20万元;3)乙方因停产、歇业、破产、并购重组、控制人变更等原因致使乙方用电量显著减少或甲、乙双方供电关系无法继续履行。
8.7甲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应至少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
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电费。
9.2乙方应将其与电站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提前告知甲方,
以便甲方遵守。
9.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协议场地及乙方处存放的工器具及相关设备材料进行监
督,并对其财产安全负责。
9.4如乙方整体或部分转让、赠予、互易或抵押协议场地或协议场地所在建筑
等导致协议场地或协议场地所在建筑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变动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应确保受让方及其他权利主体同意受让或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所有承诺和义务,以确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本句可妥协为:并确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否则可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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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暴乱等社会事件以及政策法律规定变化等。
10.2如果一方(以下简称“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无法部分或全
部履行本协议,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另一方(以下简称“非受影响方”),且受影响方应自不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非受影响方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
10.3受影响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对双方的不
利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
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11.2除本协议约定的解除、终止本协议的特定情形外,甲方和乙方均不得随意
解除、终止本协议,否则,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一切损失。
11.3乙方未按约向甲方支付电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本款约定与本协议第8.53)、8.62)款的约定并行适用。
11.4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含本协议第8.58.6款约定的情形)给甲方造
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预期收益、拆除费用、争议解决费用等。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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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电站无法正常收益,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
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2.3若乙方未履约本协议约定义务(含本协议第8.6款约定的情形),经甲方
发函催告后,乙方在十日内仍未履行,导致甲方电站无法正常建设或运营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拆除电站的:
1)如双方仍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但甲方无法利用协议场地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其他相同面积和条件的水池、屋顶、车棚等用于甲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但乙方应给予甲方不少于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场地更换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自拆除之日起至电站再次投入运营之日止的甲方电站预期收益(应以上一年度甲方发电收益为计算依据)、拆装费用等。2)如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协议或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的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并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甲方电站预期收益,甲方电站预期收益为以上一年度甲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依据,从拆除之日起至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所应获取的全部收益。
12.5本协议生效之后满六个月,甲方未实际开始履行,甲、乙双方都有权终止
本协议,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2.6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终止本协议,且双方互不追
究违约责任,但因此造成甲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2.7如遇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甲方
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或甲方电站经营收入严重下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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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乙方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应为甲方拆除、移走光伏电站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协助。
12.8双方同意,甲方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本协议签订后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以代替甲方履行本协议,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其他事宜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3.2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电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所有商业或技术文
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13.4本协议所约定内容由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双方对本协议每一条款都
已明确知悉,并且不存在任何异议。
13.5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税费,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13.6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3.7本协议一式四(4)份,甲、乙双方各执二(2)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协议附件:
附件一:协议场地交付条件附件二:协议场地具体位置图附件三: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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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电费付款通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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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公司与XXX有限公司的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签署页)
在此见证,双方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议正文首页所述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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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7bd3f37d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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