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石行业分析报告
2019年12月
电石行业的宏观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通过不定期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化工行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的技术和项目,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行业协会为中国电石工业协会。其主要职能为:贯彻国家发展电石行业的政策,通过信息咨询、技术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等。此外,本行业还受到工商、质检、环保、安全等部门的监督。
目前,对电石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主要有:
2011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38号通知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通知》明确提出“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
为规范市场竞争格局,促进产业健康发展,2011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列为限制类项目,将“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列为淘汰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有利于规范我国电石行业的竞争局面,淘汰小规模、落后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水平,使产能逐步向有资源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的龙头企业集中。
2014年2月11日,工信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从企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电石行业的进入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其中明确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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