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十瓶假茅台的赔偿之诉

发布时间:2013-09-12 08:42: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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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十瓶假茅台的赔偿之诉

发表时间:2010-1-20 14:36:00 阅读数次: 61

刊载于2010120日《法制日报》“视点新闻”版、119日《云南信息报》、119日《云南法制报》、西部法制网、云南网、云南政法网等

作者:唐时华、冯杨

核心提示:一次购物,惹出大麻烦。十瓶茅台酒,究竟是真是假?面对超市“假一赔十”的承诺,会发生怎样的纠纷。这到底是普通消费者的一次维权之路,还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本案法院将如何处理。

一、超市“假一赔十”的承诺

2009年的一天,从安徽来到云南做生意的陈先生,想买几瓶酒送给朋友,于是,他来到大理弥渡县“物美联”超市,购买了10瓶贵州茅台酒,没想到就是这十瓶茅台酒,给陈先生惹来了大麻烦,也把超市老板弄得是焦头烂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2009414这一天,陈先生跟朋友约好中午要一起吃饭,便想到要买一些礼物送朋友,于是他一边寻思着买点什么东西好一边边走边看,这时,他刚巧看到了路边一家名叫“物美廉”的超市,便走了进去。

据陈先生说,这个超市在弥渡县也算是一个规模相当大的超市,而且有相关单位颁发的一个信誉证书。看到柜台上的茅台酒,他就询问了一下。于是,超市老板从柜台上取下了茅台酒递给陈先生看,并且向陈先生介绍起商品来。

超市老板告诉先生,说自己超市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且每瓶上面都写有编码。并拿出了茅台酒的进货单给陈先生看,并且对先生做出保证,如果是假酒,他愿意赔偿。

同期:陈献礼:他说可以承诺“假一赔十”,这样我才放心的买下这个酒。

有了超市老板“假一赔十”的承诺,先生最终决定在这家超市买下看重的茅台酒。之后,先生以每瓶670元的价格一共买了10瓶贵州茅台酒,总共花去6700元。购买酒的时候,先生还特意让超市老板提供了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了每一瓶茅台酒的编号以及写明了“假一赔十”的承诺。付了钱后,先生高兴地拿着这10瓶茅台酒,前往朋友家。没想到,先生最担心的事情却发生了。

先生兴高采烈地从“物美联”超市里提着自己花了6700块钱买来的10瓶贵州茅台酒,就去了朋友家。之后,朋友留先生在家吃饭,几个人打开了两瓶先生买来的茅台酒,喝了起来。可是,饭吃完了,酒喝完了,问题也来了。

先生说,自己和朋友打开喝时,因为仿真相当高明,大家都没有看出来。朋友喝得多的,就觉得上头。所以自己就觉得这酒有问题。

电话验证:假酒浮出水面

先生担心的事情果真发生了,看到朋友都因为喝了酒而感到不舒服,他就想一定要查出到底是不是这几瓶茅台酒给闹的。于是,先生拨打了电话进行查询。一查,酒是假的。听到这个消息后,先生想起当时超市老板是十分肯定地承诺过自己这10瓶贵州茅台酒根本没有问题,都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进来的货,并且还跟自己承诺了“假一赔十”。想到这些,先生更加生气了,便拨通了大理弥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电话。并带着剩下的几瓶茅台酒来到了弥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他们处理这件事情。

之后,弥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先生提供的贵州茅台酒公司作出的鉴定,对他们双方进行了调解,由“物美廉”超市向陈先生退还当时购买10瓶茅台酒的所有款项。

“职业打假”之争法庭再掀波澜

按理说,根据弥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解,先生得到了赔偿,经济上也没有什么损失,可是,先生一口咬定超市老板当初承诺过自己“假一赔十”,先生一定要让超市老板兑现自己的承诺。双方调解无果,先生便一纸诉状,把“物美廉”超市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廉”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自己的损失共6700元并承担交通、住宿费3958元。

2009626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先生代理人要求法院判令超市承担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即承担6700元货款十倍的违约金67000元。

就在陈先生陈述完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时候,被告“物美廉”超市一方更是直接指出此次合同纠纷的起因在于陈先生。被告方的代理人当庭提出:原告(陈先生)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因为要请客来买酒,是以请朋友喝酒为借口,买了酒以后马上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专门从事买所谓的“假酒”骗取钱财,是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

先生面对超市方这样的说法,表示非常不满。于是,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而原告方的代理人则指出:陈先生是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是一个具有高度维权意识的公民,那么这种行为怎么能说是“知假打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原告先生在云南进行打假已经有上百起,赚取了巨额的资金。

在庭审中,“物美联”超市提供了陈先生近几年在云南进行打假活动的云南网、《都市时报》等相关媒体的报道,以证实陈先生具有多年的打假经验,能够一眼识别茅台酒的真假,并以此来骗取赔偿的行为。可是,对于这种说法,陈先生有自己的观点。

陈先生说,两年内自己大概举报了十起。不管是酒还是电器什么的,只要是假的我就有权举报。陈先生的代理人也指出:国家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是严令禁止的,至于说“知假买假”并没有不允许。陈先生买了假酒要求进行索赔,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维权的方式,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种手段。

法院判决:赔偿一倍买酒价款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争议。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但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因此,又不符合法律立法的目的。面对这样一起纠纷,法院又将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经过弥渡县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原告陈先生提供的茅台酒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先生对一审结果表示不理解。他表示“我来云南十年左右了。有的人就说我们是职业打假人嘛。我不承认自己是,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的话,那我就饿死了。因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是相当困难的。我对假冒伪劣产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久病成医嘛。我们打假是相当认真的,遇假就打。反映到相关部门,你要是不去查,我们就一查到底。”

先生表示,为什么自己通过网络、媒体来报道此事,就是想呼吁广大的消费者勇敢的站出来同违法制假者进行斗争。随后,先生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9915,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陈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

原来,先生获得了一份茅台酒股份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了鉴定人员先生、先生对其所购茅台酒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先生在“物美廉”超市所购买的茅台酒不是茅台酒公司生产(包装)的。之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此次鉴定合法有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超市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超市方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规定。最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物美联”超市依法赔偿上诉人先生8瓶酒价款的一倍共计人民币5360元(十瓶茅台酒的购货款已在弥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调解时退还);对于未经鉴定,已经喝完的两瓶酒由于无证据证明为假冒茅台酒,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对于陈先生“假一赔十”的请求,法院认为,先生与超市签订的合同虽然有“假一赔十”的约定,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只能依法支持陈先生8瓶酒价款的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陈先生的交通及住宿费,法定的赔偿款已足以弥补先生的损失,法院驳回了先生的该项请求。

事情到了这里,算得上是尘埃落定。经过法院的审理,先生虽然没有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获得赔偿款67000元,但是也依法得到了应得的赔偿;“物美廉”超市也将柜台上余下的所有贵州茅台酒下架,同时接受了行政处罚。

无论是“职业打假人”也好,还是一般的普通消费者也罢,诚实守信的原则才是维持市场经济持续良好发展最根本的基础。市场中的买卖行为缺失了信用,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人如果缺失了信用,也一定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3f34fbd15abe23482f4d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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