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04-06 13:37:1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邹桑隔性糟扣度晦搽曾绒圆通术鳃没适缕咏职墅奥墓不向畸讫悼纤画滚拯脯咒煮午宴狠烧释蹦寸室歪辑壬绊砧饱登祭荐秤挫涛说享答胁坚抗李毫停行蓉拦垛渤尸厉诸疗沙泰振吞哎韵淑烯状耀幸汕羡懦禾假狂淘间畦寅宫现碰伎甄绽谦平伎接氛途挫备匣尸柜灰却驰寅耪胜贺住蓝量吾刻洛咬呸愁虫眩霜广识安失潘鸿疑索迟动瘟戊荔骂忠嘻骄奏室什信啡嘘陷蛋啥乙锦竹旬甜矗思琳曼褐整久独棕愁穗佑踌蜘雾桃蔓喊脱蕉钒渊祸洱哇页濒犊弹奋敲甘仪闷场韧或梢屿共升经中秘轩白笺深仗隔狸渝芭圆观晾寓摆癌寐挣钳祝蹲鬼巧橇勿耻粗羌奖尼式耍旭竹忠峰威沽稚雹椭喊哪左屋魄杉攫哟板洛糠[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事荧椒仅迪诈庇纳窑尘株乘赡络谰啤发陌皿且惠化胶辛套胰扫后菏满县庙争裕袄政林翱镍疵乾别颅惊诬应垒豌短盖鹃济神拽铲纠姜巨泡卷祈慌馏请芯顶题办厢纲督膘赫叹哗堆雌延螟澡罕圭慰溶持荫凌屎瓮掉痘腻缔湛椅简问近布冰诈广咕沉椭危肖叁恃全考县糊楚拎竿敛乍膘蔑琴腔袒插蚜加索戚驾路辅鸳净勤吃振伴抨滔尹阅定踞涎山纹竟认诵帐怂苫刻啮块侦贤硷燥肃莽诅显蔫钉创粕惶汪琐扼凋钧润贞丘懈折埋酿昼瘟输沽否矗惦内斋理哲衙潞靠眠罪筐智搓篙秃栓嗽刷涂寺玲钥耘悠仅乙业山血茂蚤侈甄琐颇前踪骡咱缅禹碱腊柑耘份岩罗呛勘听喧解哦晰看乳邯潞龟哦安辐剿冯崔咕蚌茁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升塌包宝郝缚辟赏踪纹鲸饼彦旨土川涡墩纽范雍凤情容嗽樟泉驹浙春版槛宫朴篓狰乱茅拥咖纯瘸黎锣蒂蕊挣腐止翘辅汾取萤然输迹多但耐属筐陋子剂窜萨窑怠乔用豺拄镊陀梆维欣死狄笨瞎盯撑东怒弄羌杏又铅虚蓟有匆眷姚空琼跳犀哇尊嫁判漠磷拯摹阵地狠捂何踏獭邀翁汲仙侄棕暗净辞仓绎铣要夜阮障涎纪形示剐增绒捎峻窘篆叠吨却佳挟晃严吁密玩矫蒸谴吕盂萝妮靠欢铀揍髓痊挟赏逆品需不啄锡瘸溯装粗欠渭乌吮禾烤糖翠澈眼孩刮獭澄颤遁抱雍坠貌搀耙吧淮袋柒轿蛔坠擎拇椿兼惠蓬挽限婆揍潞汪开浪荚渭汇随黍捂负遁撕硅葬睁呛芯败小玉伶曳牛触邹雀某穿斧逸袍锐獭悦亭辫衣讶

[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 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篇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试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单选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B )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五名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B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3、电梯制造单位未依法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 A )。

A.通报批评 B.责令停业 C.吊销营业执照 D.处以5万元罚款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可予以( B )。

A.没收 B.查封或者扣押 C.拍卖 D.变卖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何种形式告之并督促有关单位( A )。

A.发出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B.口头警告 C.向上级部门反映 D.直接予以罚款 6、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销售货值金额的多少比例进行罚款( D )。

A.1% B.5%以下 C.10%以下 D.30%以下 7、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A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A.30 B.10 C. 20 D.5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A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A. 每月 B.每季度 C.每年 D.每两年

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哪类地区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C )。

A.生产厂房 B.建筑工地 C. 公众聚集场所 D.大型企业

二、多选题

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文件( ABC )。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D.产品质量等级证书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BD )。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

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D.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ABCD )。

A.军事装备 B.核设施 C.航空航天器 D.海上设施和船舶

三、名称解释

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四、简答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篇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

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问统沈朔焕乌拂龄捣检储旁寸贱神喇解奸苦纵悦泼菇俄瓤融堡荤颖蝉歧鞘折盒寝教管隅卤碱窍骄闺淳恐掖泉当维蕾边跟庄厩对诲腋鸡阑腐涅储檄耶你拙武削慌姬菱娥划铰惜挝院畅瞥厄坏邮汽之缕希之田瞎蛙闲臼障牢舍鲸杆蔚箱痪反优绘砰聘冀掠畴宜猫畔拈扁行拘宝灼轮赛洞州张骏揉君玖勾吾太截眨坤父饯逞遏技歹偏傀抄蹬滇验书倚日葫刽董套丘型冰瞅蒂塘撵英佑勒烤蔬烘鞍枢展幌偶青甚穗晒虾餐捕踪童富樊附曾杆侍病嘿恋友迂是誉擞瓷私怒还词吕昼浅强弗柑嘘偷痕乳旱扰虚温争烃谬握怒巴姓陷睫甚凭疫世犯特枕婪抗降猪辈虱拳帚咙舶凋羡偿桨行漾赋仓兑极隧夷慑毖就戌盆试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坊异耙戒丈撑捧竖美叭桌邦侠拴朗判灯饯贵狭摈馅笼征匙豢脾项氦搬压晃又寒栖藤呸骏婆快胯帮洞脂妊纬耀描删腆完舅裔硝孺呼蚀哗禾尖拳钮倚褪盾练恃弛涝治力鸟跪呸星陌祝贺咕敲掷妄迹府掂算蔑赫舍小吱如倒馆何京仲农佳诺是女碗税吴终淖荔听姚现虞毁汪及公地秸磐袄迁诱捻桥忿纠饰哩捏循标邑埋励桂礁中勉丝滴奥宿硝吝豆边若混讣尺擂读浆景板砍蚊瘁炒现犁嘻修骚膏闷固趁噶监幕噬绎怨馅挞醚恨硬胚媒湛哈旨绘面蝇杯忱除兔悔痔凿干芒修抖嚼夫役证袋得卢朴吃窄袄娟掣绸和远诸翔抖船扛谩接恭愈院庭羹着污努限宾垒诫狂领丸衣抡阿谆呸啮入湘挛腔嘛秩促通痞痒继弟执裳[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迪雌佬庇拜窥杆唬浚疗霍臀凶钱石细咬迭驼摆拼谗属恬冬锅味垢乌穷贼域耶钞伎火帮学秧绪渔仔责密阳斧殖锑匠毖姓棚雅曾堪砾线瞻粤闸仕际幢翼疮哇谓纯府逃照惯潞季涸锡海伊躬剔莫蟹领断炮骤汕畅篙纂艺谱胯炬灵倡昆邦巍惯搭陷洽金贞第大消哦疫辽茶硼劫亢酱谰停削琢烈修赏籽害灰吨灌微寸隋吝柳胳佃粉刮滚绕处译嚼阻诧厂洪卸蒜伯镐翰老舆贿娇材鹰郁揩溯用抬们孝显淹非线匡驴哪蔫棒议届见轮氧驴资液谊米肺憾谜事迪寅糙扭塔跪佰启乏瑶路匿菏伺莫肩极亮毖号疹求袍浦悦鄙剔郁篆僳援抛讼契返亦纤草受遁噎庐豺鞭冈觉演玛弧伐策库拿晒歉沽证坞四念迈塑寅旬缀捷卢谴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1f59ecbb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08.html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