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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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按1000//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20138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8月至2013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8月至2013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年减少584.2万元,下降66.13%,比20128月至20137减征1164.91万元,下降79.57%三、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2.缴纳地点难确定。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注册地很可能与业务发生地不同。根据财税【2013】第0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固定业户还是非固定业户的确认问题,大量的挂靠车辆从法律手续上来讲应该属于固定业户,但其实际运作情况则应该算是非固定业户。二是应税服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货物运输往往有起运地和目的地,那么运输业
务发生地到底应该是起运地还是目的地?这些实际问题带来了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和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缴纳地确定的争议。由于交通运输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省、市、县预算比例为226,导致部分地区纷纷出台财政扶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落户本地,争抢税源。
3.纳税主体难确定。营改增实施办法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个人拥有车辆虽然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成本费用都由挂靠车主负责,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无其他任何关联。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

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普遍是以挂靠车辆的开票金额来征收税款的。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4.配载业务难确定。配载运输业务在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一些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对自身运输能力不足的部分,会通过物流市场提供的信息,按照市场物流价格外包给符合条件的配载车辆。理论上按现行政策规定,运输企业
应按照运输全额计收入,配载车辆应根据自身承包的运输业务计收入并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企业抵扣。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些配载车辆基本都是个人挂靠车辆,有些是过境车辆,有些即使是正规运输公司车辆基本也是驾驶员接私活的性质,因此,根本不可能按正常渠道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公司抵扣。
5.财务核算难健全。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按照增值税管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
四、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加上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了征管操作难度。一方面完全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管理,会导致一些真实发生的运输业务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实现收入、开具发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若不加强控管,则会带来虚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滋生。因此,加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防控其税收风险势必成为今后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为此,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篇二: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交通运输业税收现状及对策
一、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运输车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纳税人自己的去向也只能随车船而定,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运输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表现
(一)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

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经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二)部门配合不力。委托代征不到位。目前税务机关对车船的检查,只能与公安部门配合,到规定的停车场、码头等停靠点监督检查,但由于公安部门自身业务较忙,加之配合检查涉及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日常检查无法有效开展。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
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三)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一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由于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大,车主在一地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有其名无其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管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不能管的两不现象,致使纳税人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二是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这也是个体运辅者挂靠有开票权限纳税人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运输发票管理混乱,既有税务部门征管不力、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

一是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不强。纳税人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道德的缺失,社会舆论对其也缺乏应有的谴责。有的人对流氓、贪污等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偷逃税者则等闲视之,甚至同情。
二是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税务机关平时只注重的宣传,而忽视线与点的宣传,没有将交通运输企业和各车船主纳入重点宣传对象,对各种专项税收的宣传还不够重视。
三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义务履行不到位,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代征单位的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放在征收规费上,忽视和放松了税务机关委托履行的代征税款的职责。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三、几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澄清税源,加强源泉控管。由于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是车船的主管机关,能详细掌握营运车船数量、实际吨位、营运状况等真实资料,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税务部门要澄清车船税源底子,逐户登记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其次,要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征工作。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除由政府督办部门追究责任外,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要运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努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单位、公民了解税法,清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网络。
第四,实行报验登记制度,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运输车船外出经营时必须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凡没有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既没有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

律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并从重予以处罚。税务部门要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差的运输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必须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进行预缴,待运输业务结束后,按实际经营收入多退少补
【篇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中国税务-安徽版】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发布时间:2013-11-21字体大小:作者:刘松、汪中、彭程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给基层国税部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多做调查研究,多完美政策措施,方能更有效地利用好这一重大利好政策。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年来得到了重点发展。这个发展在促进地方经济繁荣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有些纳税人业务不真实、虚开发票赚取税率差等。自安徽省成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以来,以往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税制的改变有望彻底根治由税率差引发的顽疾。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彻底摸清行业现状和征管情况,滁州市国税局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工作。一、基本情况
目前,市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计90户,月供票量1800余份,多为十万元以上限额。为切实完成调研目标,我们设计了载有企业基本情况、车辆数量、车辆类型和经营方式等的调查问卷和统计表格,走访交通运输企业30余户,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60余份。在调研期间,及时就相关问题咨询了本系统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并广泛征求各方涉税意见。二、存在问题
(一)车辆挂靠现象普遍,企业运力难以掌控
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企业的实际运力,从而难以掌握其真实的业务量。企业在日常经营时,经常一家接单,多家分包承运,甚至跨地跨省经营,运力不足时还会租用其他企业或个体户的车辆临时扩充运力。
据调查了解,挂靠经营一般分为实质挂靠和形式挂靠两种方式。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营运证件为被挂靠者,被挂靠者承担法律

责任,但赔偿费用由挂靠者承担,被挂靠的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挂靠者要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利润归挂靠者。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按年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管理服务,这种挂靠方式在该行业比较普遍。
挂靠经营给运输企业带来活力和结构优化,却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运输企业的实际运力。同时,复杂的挂靠关系也对于纳税主体的确立带来一定难
度,课税对象模糊不清,征纳关系游走于税法边缘。目前,我们还了解到有一种挂靠形式危害性更大,即被挂靠者主动找挂靠者并给挂靠者好处费,而挂靠者一年必须帮被挂靠者消费一定数量油卡的虚假挂靠,如被挂靠者一年支付给挂靠者5000元,挂靠者须消费20万元油卡,被挂靠者以此大规模抵扣油料的进项税额。如此等等(二)进项税额取得不实,虚假抵扣手段繁多
由于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殊性,多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避税现象严重。比如由于私家车加油不需开具发票,加油站普遍持有大量富余的销项发票,运输企业则低价购买油票进行虚假抵扣。又如某运输企业大量购进加油卡,分发油料款至加油主卡和多个副卡中,取得加油站专票用以抵扣,却将部分加油副卡转让给其他联运企业及个人以充抵运费,造成油料款与运力严重不匹配。少数企业利用修理费、更换配件等名义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汽车轮胎大量采购现象尤为明显。(三)代开专票监管尚未规范,挂靠车辆管理不佳
目前,税务部门发票代开窗口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运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行业征收率为3%,购买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是7%。该行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高达500元,在此限额内都可以多次代开,代开窗口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条件核对业务真实性。同时,有些社会车辆虽然已挂靠到运输企业,但仍然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或直接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赚取税率差利润。税务机关尚无有效的监管手
段加以遏制,由此形成了涉税风险,监管细则及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四)行业风险模型尚未建立,管理手段欠缺

营改增以来,国税部门须加大交通运输业管理。面对这一情况,一方面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尚无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省局的税收监控模型尚未建立,风险应对数据尚未完善,使税收管理难度增大。(五)合同大多牵涉外地,专票管理风险加大
为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企业伪造合同、虚构业务,加大了税务管理风险,而当合同涉及外省市时,管理风险进一步加大。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章规定来确定纳税主体,特别是挂靠经营还需查看合同确定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的挂靠经营纳税主体和经营合同则为主要参照。合同满天飞、真假有几何成为当前专用发票管理现状的真实写照。单凭合同核定其发票限额限量显得愈发捉襟见肘,少数运输企业利用虚假合同增领大额专用发票,对外代开虚开,甚至直接沦为开票公司,加大了发票发放的难度和风险,行政审批工作面临很大挑战。
由于车辆的全国运营特性,部分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票据,驾驶员常采取重复取得单一地费用发票或直接购买发票方式结算。联运企业相互结算无正规手续,仅通过结账单或收据作为付款凭证,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从而侵蚀所得税税基,给人为调节利润埋下隐患,企业
所得税管理难度加大。
(七)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税源流失
滁州市政府对于营改增企业采取比照营业税税负超税负返还政策,一定程度缓解了税改冲击,但是财政补贴政策设计笼统,一刀切的退税政策容易造成税收漏洞。少部分运输企业盯上了财政补贴超税负返还,大肆虚开专用发票,而财政返还政策恰恰为其虚开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其虚开的销项税额直接为下游制造业抵扣进项税额,侵蚀了制造业增值税的税基。另一方面财政补贴还造成运输企业本应该取得的进项抵扣,却不去取得或不抵扣,造成增值税管理混乱。另外,有部分省市未开展营改增试点,其税负明显较低,造成地区间税负不平衡,非试点地区拉税源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试点地区税源严重流失。
(八)招商引税如火如荼,引进企业良莠不齐
由于有财政补贴支持,招商引资在部分区镇变成了以财政补贴为抓手的招商引税。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关为了完成招商任务而对引进企业不加甄别,导致引进企业良莠不齐,很多外地企业冲着财政返还而来,在本地成为无车辆、无管理人员、无经营活动的

无企业,实质就是把外地经营业务拿到本地来开票的开票公司,以套取财政返还。三、对策及建议
经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尽快出台加强管理的具体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件,已不能适应日益增加的税收业务量和不断变化的征管形势,建议总局、省局尽快出台相关管理细则或规定,并对挂靠经营的纳税主体进行严谨定义,杜绝虚假挂靠,满足基层税务机关管理需要。
(二)宣传引导纳税人改变开票习惯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开票纳税意识淡薄,乡镇代开扣点返还等现象层出不穷,营改增以后,虚抵税款现象、代开现象依然存在。国税部门应因势利导,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进行税法宣讲和警示教育,增强营改增企业纳税意识、降低涉税风险。(三)对货物运输企业严格以票管税
我们调查收集了不同企业自营车辆以及挂靠车辆的车辆类型、牌照号、驾驶员名称、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核载吨位等基础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过程中详细核对道路运输许可证、自有车辆的营运证以及挂靠车辆的挂靠合同等,较为有效。税务部门在掌握详细的企业自有车辆和挂靠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a91942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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