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和“权力”的异

发布时间:2011-0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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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权力”的异同
卜安淳
当今中国社会“权力”泛滥,促使我们反复思考“权力”问题。在思考“权力”问题的过程,我们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大致是明确的。但“权力”本身是什么,“权力”与“权”有无异同,如何区分,我们一向并不太明白。
我对“权力”概念有过思考,基于对各类官员之滥用“权力”的担忧,我曾强调“权力”并不就是强力,或不仅仅是强力,认为即使国家赋予其机关一定的强力,即使国家机关赋予其官吏一定的强力,也是为了保障其在使国家社会动态平衡运作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强调“权力”的另一面必然是“责任”,强调“权力源于责任,责任源于权力”,强调我有责任主要不是源于他人的权力,而恰恰是源于我有权力,正是我所拥有的权力决定了我相应地必须做或不做某事的责任的分析。我自认为我的这种分析依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再深一步考虑,我感到“权力”和“权”两者不能区分,两个概念混淆,不仅导致了相关言语和话语的淆乱,而且导致了相关社会理念和社会制度的淆乱。
“权力”这个汉语词源于何处,现在很难考明。尽管学者们习惯于从古汉语中寻觅汉语词的源头,但严格说来,即使古代汉语中有“权力”这样的词语,也难说其表述的是类于今日汉语中“权力”词语所包含的义涵。今日汉语“权力”一词是译介西方power之类词语形成的。power的概念义涵,如用古代汉语词译介,准确点的话,应该选用“威势”一词。〔《史记·平准书》:“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於乡曲。”《史记索隐》:“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


曰武断也。”〕 power译成“权力”应该是不恰当的,即便译成“势力”也要比译成“权力”好。但“权力”既已成词且广泛使用,我们也无需废弃。问题是我们使用“权力”一词时,要注意其与“权”一词的区别,更不能将“权力”与“权”相互混淆。
“权”原本可能是指常用以制做秤砣的一种树木〔《说文解字》:“权,黄华木。”〕,后来直接指称秤砣(称锤。秤是中国的传统衡器,主要由秤杆和秤砣构成。秤杆名为衡,上有标示重量的刻度。秤砣名为权,与所称之物以杠杆原理保持秤杆之平衡。与天平不同,用秤称物时,物之重量无需以天平另一端之砝码的重量为据,而是以能保持秤杆平衡之秤砣位置离准星的距离为据(以刻度显示。所以,所称物之重量不同,秤砣(对应于秤杆(的位置也就不同。这就是说,称物之时,为保持秤杆之平衡必须移动秤砣,当秤砣使秤杆得以平衡时,其所处的秤杆位置上的刻度即标示出所称物的重量。所以,以秤称物的原理是秤砣移动而使秤杆平衡,即权变而衡平。所谓权衡就是指动态之中求取平衡。因此,“权”是指动态之中求取平衡的具体处置。〔《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权,称锤也,称物轻重而往来以取中者也。权而得中,是乃礼也。”〕 所以,“权”不是power,不是“威势”,不是“势力”,不是今日汉语中的“权力”。
西语中的power是指支配力,或依今日之汉语可称为强权,即因拥有强力而可支配他人,或者说是指力量强大者支配力量弱小者的能力。所以,“权”与“权力”有很大的区别。“权力”是power,“权”不是power,一定要用双音节汉词(双汉字词做表述,勉强可以把“权”称为“职权”。但是,中国社会的语言现实是,“职权”中的“权”一般也是被人理解为权力,被理解为power。所以,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检察权、监督权、警察权、教育权、领导权之类概念词语中的“权”往往都被理解成power,都被理解成了支配性的威势和强权。其实,这些概念词语中的“权”都只是“权”而不是“权力”,都应该只是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职权,而不是基于强力的支配权力(power。其中唯有“立法权”,假如


从立法权属于人民的角度理解,应该是一种支配权力;但当“立法权”被理解为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其中的“权”还是应该被理解为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当然,如果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说,把立法看做是社会各种利益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较量机制,立法之权就更应该被看做是“权力”(power而不是“权”(职权。正是因此,我们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卷中找不到包含“权力”(power的词条,这类词条只在其“政治学”卷中出现,是无需惊讶的。
严格区分“权”和“权力”,我们可以明白“权”是依法(规则和法律(规范而确定的东西,是法和法律赋予特定社会主体的职权;而“权力”(power是法外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中,“权力”(power是干预甚至决定法(规则和法律(规范之制定、确立及改变的东西。所以,立宪权是一种“权力”(power,司法权并不是一种“权力”(power(这一点据说在孟德斯鸠那里已有所阐述,而行政权因其一定程度上可能越出规则(和规范(法律(如,中国社会的改革现实中有所谓政策先行,美国社会中有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力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是“权力”(power。但行政权的这种“权力”(power性质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权(执法权只能是“权”而不能是“权力”(power。但是,当我们不能区分“权”和“权力”时,当我们把“权”理解为“权力”(power的缩写时,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职权就都成了“权力”(power,就都成了威势和强力,因而我们这个社会往往把依法据律而设的职权都看做是某些社会主体所获得的支配他者的强权。
“权”的本质是职责,“权力”的本质是支配。当把“权”理解为“权力”,我们就忽略了职责而只重视支配,因而国家机关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就成了自上而下的逐级支配,法制因而成了强制,法治因而成为力治,力的掌控者是人(包括个人或团体,力治也就成了人治。中国的法制往往成为强制,中国的法治战胜不了人治,尽管有多种多样的原因,“权”和“权力”的混淆不分,罪莫大焉!


“权”与“权力”的混淆往往因为牵扯进“权利”而更加复杂紊乱。当“权利”以简称形式包含于其他概念词语中时,其与包含“权”的概念词语和包含“权力”简称的概念词语之间的混淆就更为纷乱。例如,当我们说到的“话语权”,我们就很难判断其中的“权”指的是权力、权利还是权。当我们说公民有言论之自由时,公民话语权可能应该指公民自由表达想法和意见的权利;当我们说某些社会主体霸占、垄断或操控了话语权时,这些霸占者、垄断者或操场控者可能拥有的是话语权力;但是,当我们的司法亦要依据通过公民话语而体现出来的民意而定案量刑时,公民话语又完全可能构成一种权力(power;而当政府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引导民间话语时,这种政府要求的话语引导(可看做某种话语操控就可能只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部门职权(。所以,当立法权、领导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执法权、监督权、警察权、律师权、选举权、教育权、所有权、处分权、物权、债权、名誉权、著作权(随意列举等诸多概念词语呈现于我们的眼前或叫响在我们的耳畔时,其中各自的“权”字所含的意义就特别令我们头晕难辨。
我们这个社会的与法有关的语言词汇是如此难解,让我们理解起来必须如猜迷一般,而且常常猜不中其迷底,这对于我们的法制建设,对于我们的社会实现法治,应该是非常有碍的。因此,我们法学人有责任辨别和澄清这方面的淆乱,首先自己觉悟到这方面的存在问题,然后努力在教学和研究中注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学通中西的学者在自己译介西方相关学术思想和学术著作时,应该注意用“权”对译其表述适时灵活处置义涵的词语,用含“权”词语译介其表述职权概念的词语;注意用“权力”对译其表述支配性强力义涵的词语,用含“权力”词语译介其表述含power之类概念的词语。这样一来,我们的学界和社会才可能认真注意,主权和人权,领导权和选举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执法权,公权和私权,„„其中的“权”其实很可能有许多的不同,甚至有根本的差异。进而,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我们的法律和法制才可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的概念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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