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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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2]6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9.10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黑人社发[2012]6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际办案情况,制定本意见。 1 / 2





第一条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发生争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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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345ad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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