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发布时间:2014-10-23 10:36:2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特点: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由此可见,(判断题)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出于非平等地位的。

4、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的渊源(重点)

5、教育法规的形式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6、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 

7、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8、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德最主要的渊源。

9、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单)

10、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3  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84 条。

11、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12、根据教育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

13、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4、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可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

15、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可以分为若干层次:《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其他规定。

16、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7、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实际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者不准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19、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的自由等术语。(判断客观题)

20、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1、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重点)

2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多选)

25、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党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互相依存,不可互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权利和义务的互相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判断)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教育法规很不健全、 5 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二,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三,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2、教育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简答或多选)

3、教育立法的原则: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重点)

4、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有法律的规范性。(多选或判断)

5、教育法规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6、教育执法的原则: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重点

7、教育执法的措施: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广泛宣传教育法规;模范遵守教育法规;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8、教育守法的主体:由此可见,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二、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多选) 

9、教育守法,这里的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10、教育守法的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重点)

1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有哪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判断)

2、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3、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4、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拟定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6、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包括三个方面: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7、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8、实施途径: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9、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判断题);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重点,简答或客观)

10、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设立审批或登记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学校的五个方面。可见,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

 

4、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

5、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6、学校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学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8、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9、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规章制度(重点)

10、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1、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明确与规范作用;约束与激励作用;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12、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是以学校规章制度为核心而构成的一套系统,从其形态上看,包括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13、制度系统是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校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判断或单选)

14、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15、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与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判断)

16、校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与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章   

1、教师是专业人员。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判断)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4、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多选)

5、《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社会地位的确定。(多选)

 

6、教师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体现和保障,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7、从以下方面来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从教师的专业性看;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来看;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看。

8、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只有经过严格培养和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判断)

9、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判断)

10、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11、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2、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1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特定的法律地位,也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奖励等方面;而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也写进《教师法》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判断)

14、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重点)

15、教师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重点)

16、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重点)

17、教师资格认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8、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19、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客观或案例分析):受到剥夺政治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注:过失,拘留均可当老师。

20、教师资格的丧失: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日起,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也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1、教师资格的撤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的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2、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作为了解内容。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23、《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24、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可能涉及案例分析):一,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二,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三,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5、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教师考核制度(重点)

26、由此可见,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27、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能、勤、绩

28、《教师法》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一规定表明了教师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另外,考核要按正当的程序进行,把自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29、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以下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30、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判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重点)

第六章  受教育者

1、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23-10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1-18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中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判断)

4、受教育者基本权利:(五项)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一共七条,包括以上五条)有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

6、受教育者的学生的义务(四项):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特定学生的特定义务:高校(共8 条包括以上4 条):学业水平的义务;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8、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重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次之。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P148

 

9、学生违反的行为:逃学、辍学行为;考试舞弊行为;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10、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重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三种: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后两者相对于诉讼渠道,又称非诉讼渠道。

4、从教育申诉的主体来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利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重点)

6、教师申诉范围(案例分析):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7、申诉参加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受理机关。

8、教师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

9、申诉的受理是指有关主部门对教师申诉的接受。包括三个环节:审查;对未明写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文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但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受理部门的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10、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先提起校内申诉。

11、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应具有以下特征(记忆):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12、学生申诉的范围规范为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两项。

13、该规定将学校校内申诉学生的范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一是取消入学资格;二是受到退学或违纪,违规处分。

14、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受理机关。

15、学生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16、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有以下基本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7、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不作为指的是该来不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在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决定。);执行。

19、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专属(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20、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1、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22、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3、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4、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

25、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重点需关注,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26、我国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多选或简答):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27、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行政赔偿的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重点内容

第一章

1、教育法规特点、作用,形式渊源

 2、教育法规规范:结构、类别(判断)

3、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客观题)

第二章 (简答,客观题)

1、教育立法的程序

2、教育立法的原则

3、教育执法的原则

4、教育守法的条件

5、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章

1、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2、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3、政策的制定(重点)

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联系和区别(重点)

第四章到第七章涉及到案例分析

第四章

1、学校法律地位特点(重点)

2、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3、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4、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章

 1、教师的法律地位

2、权利和义务

3、教师资格制度(每年有题)

4、教师的考核制度(0809),或许简答或案例分析

第六章

 1、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重点)

第七章

1、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途径

2、教育申诉制度:教师、学生

3、教育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

4、教育行政诉讼特点及程序

5、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要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9df3323c1ec5da50e270f9.html

《教育法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