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3 08:31: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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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 统一授信管理

2.1 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注:1.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和广州分行;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币种:人民币

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3 期限

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4.4 利率

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

4.4.3 利率调整方式

4.4.3.1 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

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5 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

5.2.1.2 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 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 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 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53204cf5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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