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发布时间:2011-07-19 12:54: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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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院,第一、二附属医院,中医学院一、二附属医院,公安医院,各企业医院: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作中,为了正确地处理干部、工人因工致残,因病而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特制定《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望按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有抵触的即行废止。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研究补充修改。   附:1、《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2、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3、医务劳动鉴定表式样()                                             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本鉴定标准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以伤、病职工“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定的,供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判定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使用。   一、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状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或有合并症者。)   2、高血压病三期(按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   3、一侧有肺空洞型结核(纤维空洞)、支气管扩张等胸部疾病,它侧也有病变,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并且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症状),或双侧支气管扩张有反复咳血者。   4、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疸等)。   5、两侧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引起肾功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的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尿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8、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月2—3次以上)。   9、糖尿病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症,或合并严重感染治疗无效者。   10、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1、脑垂体、肾上腺等疾病难以治愈者。   1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1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疗者。   14、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15、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客观上须有体重不断下降),重度肠梗阻(指反复发作,必须经过住院治疗才能缓解或手术不能治疗者)等。   17、严重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合并尿道损失,治疗后遗有尿道狭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癫痫、失语、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   19、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20、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包括双拇指全失)。   21、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肘、髕、关节)因伤、病经治疗后不见好转,功能完全丧失,或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19条)。   22、各种恶性肿瘤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23、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经治疗后有严重遗症(癫痫、偏瘫、截瘫、胃瘘、尿瘘等)者。   24、伤、病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一米内指数),一目失明目矫正视力在0.2以下,或两眼矫正视力在0.4以下呈管状视野者。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5、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遗有严重语言不清,嘴嚼障碍者。   26、经专科防治机构确定的:二、三期硅肺、煤硅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脑病,及其他职业病经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职业性放射线病,主要脏器有严重损害者。   27、经专科医院确定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不包括癔病)。   28、接近正常退休年龄(注),患有两种以上严重慢性疾病或伤、病,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的疾病如: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在二级),严重肺气肿,肝硬化代偿期,一个肢体丧失和一个关节功能障碍,严重的功能性出血因全身状态不佳而不能根治,因伤病所致一目失明或接近失明另目矫正视力在0.4以下等。   二、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严重颅脑、脊髓外伤伴有截瘫,完全偏瘫,上、下肢双瘫或痴呆癫狂者。   2、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丧失,不能安装假肢,或双上肢丧失安装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3、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强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终生不能恢复者。   4、双目失明或双目仅存光觉者。   5、职业病所致的癫痫、瘫痪、失明、痴呆、精神病而生活不能自理者。   本标准的解释权授予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革命残废军人的评残标准,仍按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接近正常退休年龄:   与正常退休年龄相差五岁以内,如:男工人、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至五十四周岁。      “关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狭窄;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梅原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等。   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   心功一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症状。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的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三级:体力活动大受限制,不能胜任较一般为轻的体力活动,后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级:体力活动能力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征。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2、高血压病分期标准(1974年修订):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压病。   分期标准:   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   甲、舒张压大部分时间在90毫米汞柱以上,100毫米汞柱以内,有时可降至正常;或收缩压大部分时间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下,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偶有少许尿蛋白及红细胞,眼底1级或心电图、X线表现均未达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属器质性损伤)。   乙、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期:   舒张压持续在90毫米汞柱或收缩压持续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同时合并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1)物理检查、X线检查有左心室扩大,心电图示左心室肥厚或合并劳损;   (2)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主要根据眼底改变,如眼底达2级;   (3)尿常规持续出现蛋白“+”、红细胞“+”以上等一项或一项以上者。   三期:   高血压持续升高,合并由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器质性及功能性损伤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如心力衰竭、脑血管并发症、高血压脑病、一过性脑供血不全、眼底3级或氮质血症而无其他病因者。   血压升高的标准:   (1)凡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不包括90毫米汞柱),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血压升高。   (2)收缩压根据年龄组规定如下:   39岁以下>140毫米汞柱   40—49岁>150毫米汞柱   50—59岁>160毫米汞柱   60岁以上>170毫米汞柱   如舒张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按年龄收缩压超过以上标准,则列为血压升高。   注:眼底分级按1964年兰州全国心血管学术会议规定。   3、一侧有肺空洞型结核(纤维空洞)、支气管扩张等胸部疾病:应包括疾病程度和这两种疾病相类似的疾病,如:由于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严重的胸膜肥厚和粘连,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4、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性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系指劳动鉴定当时被鉴定者属于失代偿期,而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5、“引起肾功能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系指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不全期而言,血液非蛋白氮40毫克%以上。   6、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颅内肿瘤,脑脓肿,慢性梅毒性脑膜炎,麻痹性痴呆,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颅脑外伤等。   7、脊髓疾病: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病等,但不包括小儿麻痹后遗症。   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   肢体瘫痪,指两个肢体全瘫。   8、癫痫:包括原发性癫痫及继发性癫痫。癫痫发作表现共有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发作。本条癫痫指典型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9、糖尿病:指尿糖经常在(+++)以上的病例。“心、脑、肾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性肾病,肾盂肾炎,糖尿病性视网膜病,白内障等。   10、胶原性疾病:又称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性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不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   11、脑垂体疾病: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   肾上腺疾病: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本项包括甲状腺、甲状帝腺功能完全丧失。   12、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各种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本条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经治疗不见好转”,指经过一年以上的治疗仍不见好转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   13、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血吸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如脑囊虫病,眼囊虫病,肝包虫病,脑包虫病,肺包虫病等,但不包括肌肉、皮下组织囊虫病。   14、“……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尖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瘘、胆瘘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偿失调等。   15、“……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如一侧肾因结核经手术摘出后他侧仍有结核改变;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安静状态下或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16、贫血:包括胃肠手术后的缺铁性贫血及巨细胞性贫血。   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   重度肠梗阻:指有反复发作并且每次发作必须经过住院治疗方能缓解的病例及手术不能治疗的病例。   17、指严重骨盆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同时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包括保守治疗及手术治疗。   癫痫:指脑、脊髓外伤冶疗后所遗有的各种发作的癫痫。   失语:包括严重的语言不清。   大、小便不能控制:包括尿淋沥。   19、“双上肢,双下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截肢,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截肢。   失去功能:指凡上肢失去功能必须达到手不能持物,凡下肢失去功能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的程度。   20、“手指缺损六个以上”,指手指在指掌关节处离断或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的手指在指掌关节处离断,但在六个手指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1、“两个以上主要骨关节……”:指肩、膝、肘、髕、关节有两个以上强直或畸形达到以下肢、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缺损的程度,但不包括两侧腕关节或两侧踝关节或一个髕关节和一个踝关节的强直或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可比照本条处理,颈椎有两个关节、胸椎有四个关节、腰椎有两个关节以上功能丧失者,按一个主要关节处理。   22、各种恶性肿瘤,包括:   各部位的癌肿:如鼻咽癌、腮腺癌、甲状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肠癌、胰腺癌、肝癌、乳腺癌、子宫癌、巢卵癌、前列腺癌、肾癌、肾上腺癌等。   淋巴瘤:肉芽肿、付肉芽肿、肉瘤等。   颅内肿瘤:神经胶质瘤、转移瘤等。   骨骼肿瘤:癌肿、肉瘤等。   “……经治疗不见好转”,指确定恶性肿瘤后,经药物治疗、射线治疗、手术治疗后不见好转者。   23、“其他各类肿瘤”,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如胸内甲状腺、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等纵隔障肿瘤,压迫或推移胸内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指由于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的病例。   24、“……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   25、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必须语言不清和嘴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不包括单纯有语言不清的病例。   26、“专科防治机构”,指市、区职业病防治院(所)。   职业性中毒:系指职工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如:铅中毒、汞中毒、锰中毒、铬中毒、氯中毒、氨中毒、苯中毒、苯的氨基或硝基化合物中毒、汽油中毒、沥青中毒、二硫化炭中毒、四氯化炭中毒、一氧化炭中毒、四乙基铅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氰化合物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溴甲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丙烯晴中毒、有机磷、氯、汞农药中毒。   其他尘肺可比照硅肺项处理。   27、“专科医院”,指精神病院。   各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   28、接近正常退休年龄,患有两种以上严重慢性疾病,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项中四个并列的条件,缺一不可。(关于接近正常退休年龄的解释见“标准”注)。常年不能工作,指休工时间每年在六个月以上。   “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其疾病程度如28项中列举的六种疾病或类似这六种疾病程度的其他疾病。至于其他一种疾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严重慢性病”即可。   附件2   天津市卫生局   (78)卫医字第401   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各医院、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公安医院、各企业医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适应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保证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分工范围   1、各区、县级医院应接受本地区有医疗特约关系单位的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郊区可由卫生局指定医院承担此项工作。   2、与几个医院有特约关系的单位,应在所在地区的区级特约医院鉴定。只与市属医院有特约关系的单位由所在医院鉴定。   3、与卫生院有特约关系的单位,由卫生院转诊到所在地区的上级医院进行鉴定。   4、公安医院、各企业医院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和有特约关系单位的鉴定任务。   5、区、县医院如因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有限,难以作出鉴定的病例可转至上级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   二、鉴定方法   1、有关单位的职工因工因病需作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须持有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并由单位有关领导或保健站人员陪同,医院方可给予鉴定。   2、被鉴定者单位需事先和医院联系,确定鉴定日期。   3、被鉴定者要携带以往病情记录,历次治疗、鉴定的有关资料(如鉴定表、伤亡事故报告、诊断证明书、病历、X光片、化验单及其它体检资料等)。   4、鉴定结果要实事求是,由医院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或由有关领导审批。   医院开具病情诊断结果证明。   三、组织领导   各级医院要加强对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要指派专人负责。医院有关科室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技术熟练,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有关规定   1、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医院要注意总结鉴定工作的经验。   3、各级领导和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不正之风的现象发生。领导要定期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230ea5f524ccbff12184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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