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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品大全]促销品的账务处理

   促销品的账务处理

  促销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哪些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促销品的账务处理,供大家参考!

  现在一般存在的促销方式有:1、商品打折。2、赠送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3、购买本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开展购药抽奖赠送消费者。4、购物满?元返现金?元等多种形式,而对每一种形式的税务及实务处理则有所不同,现总结如下,望指教

  1、以上这几种促销方式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一种方式,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促销品的账务处理

  第二、三种方式赠品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见增值税条例及国税函[2000]57号。

  2、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

  (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

  (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应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

  (4)税法中所称的“销售折扣”,会计中为“现金折扣”。税法所说的“折扣销售”是会计上的“商业折扣。”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是否与会计的概念不一致?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会计上也称为“销售折让”,不过按会计的习惯一般将“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统称“销售折扣与折让”,其会计处理是一致。

  (5)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品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入账。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交易成立之后,折扣之多少由客户付款的早晚决定。它通常表示为2/10、1/20、N/30,意思是说客户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信用期为30天。那么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帐,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①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

  ②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三)举例

  1、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应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例1:某民营企业赊销给A公司商品一批,货款总计5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1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5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促销品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1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9500

  贷:应收账款59500

  2、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例2: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为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300

  贷:应收账款110300

  3、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核算。

  例3:某民营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条件为2/10、1/2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应作会计分录:销售业务发生时,根据有关销货发票:

  借:应收账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假若客户于10天内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假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则无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例4:若将例3中资料用净价法进行账务处理,应作会计分录:销售业务发生时,根据有关销货发票:

  借:应收账款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超过10天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4、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例5:某民营企业上月售给AB公司的商品,因质量有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给予3000元折让。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已于上月确认入账。但货款尚未收到。根据有关凭证,应做下列折让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3000

  贷:应收账款-AB公司351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赠品的帐务处理:借:经营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赠品按售价计价。

  4、购买本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开展购药抽奖赠送消费者,这种做法在税收上与赠送经营范围内商品一样要交增值税。

  5、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在这里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以阐述。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打折销售。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

  [140÷(1+17%)×17%-120]/(1+17%)=2.9(元)

  200÷(1十17%)× 17%-120 ×(1+17%)=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60÷(1+17%)×17%-40(1+17%)×17%=2.9(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

  11.62+2.9=14.52(元)

  返还现金。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1.62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淮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本法规失效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促销品的账务处理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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