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合同范文 > 合同法 >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时间:2022-10-20 17:46 合同法 聘用合同制 合同制聘用人员
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院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受聘在教师、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行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含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经警及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

  二、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聘用教师: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工资:在没有明确职称(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政策;明确职称(职务)后,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⑵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工资: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2、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3、聘用政治辅导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及相关津贴。

  ⑴辅导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构成;其中绩效津贴以1:200为标准,按每生3元/月计发,岗位津贴每月3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学工处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2)

  ⑵政工干部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四项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医疗津贴。(见附表2)

  4、聘用教辅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7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实验实训管理科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3)

  5、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技术工)为两年,熟练期(普通工)为半年。按其学历层次分别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由所在部门,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4)

  6、其他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统一签定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劳动报酬。

  (二)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规定:

  ①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从执行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②研究生班毕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本科学历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③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2%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

  ④在原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不享受公积金;其他人员解聘后,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转移。

  2、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①聘用的教师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②聘用的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管理人员:每月随工资发放医疗津贴30元,失业、养老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

  ⑴聘用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在编在册人员享受同样福利待遇。

  ⑵聘用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享受当年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不享受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及义务教育阶段相关费用。

  ⑶与学院签订合同的聘用教师、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每月按实际出勤日补助午餐费5元/天。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机关及项目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局工作效能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基本素质、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长办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我局编制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合同制聘用人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辅助、行政事务辅助、专业技术辅助和工勤辅助工作,不得在行政执法和涉密岗位上使用。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各项目部确需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数量,切实加强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

  第四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由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我局共同依法管理。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工资标准根据个人岗位、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局党组、行政授权,依法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聘用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各项目部于每年6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聘用计划并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书面专题报告应包括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数量、使用理由、使用时限、岗位设置、岗位要求等内容,同时须对当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因局党组、行政安排部署临时性工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党组、行政的安排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用人处室、项目部书面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初审并在市编办、人社局核定的用工规模、工资标准范围内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并按规定报市人社、编制部门审批,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合同制聘用人员相关经费。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勤辅助人员除外);对我局岗位急需或紧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可由局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可以聘用。

  第九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思想政治要求;

  (二)愿意履行合同制聘用人员义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身体条件;

  (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按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情形。

  除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辅助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合同制聘用人员招聘的其他条件由各处室、项目部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具体设置,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  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拟定招录公告或简章经局党组审定、市人社局审核后,按招录公告或简章规定组织招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将招聘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享受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五)遵守社会公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发生争议,可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或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及时申报办理异动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是市人社局核定工资福利标准和工资总额、市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并作为审核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数量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长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局绩效办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局绩效办组织考核并商用人处室、项目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原则上实施末位淘汰制。

  第十九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市人社局根据具体岗位和标准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并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组织人事处须依法为合同制聘用人员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合同制聘用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长市政建党发〔2014〕20号)的相关规定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基本合格的,按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谈话或岗位调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二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视同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岗位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岗位回避制度。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室或项目部工作(工勤辅助人员经研究同意除外)。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总体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6、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条件

  第一类:报考高新实验学校、张公山二小、秦集学区、14中、仁和中学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80年1月1日)。

  (2)学历: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二类:报考禹庙学区、洪集中学

  (1)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75年1月1日)。

  (2)学历:报考小学岗位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学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师范类专科),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有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