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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局2019年“个转企”工作总结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市管局2019年“个转企”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市管局2019年“个转企”工作总结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求,这对想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一些个体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局率先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工作人员分门别类的对规模较大的各行业经营个体工商户上门服务,指导其转型升级,帮助解决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2019年全县实现“个转企”XX户,经营者“个转企”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为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局按照省、市市场监督部门“个转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个转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个转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X市管局紧盯产业发展目标,积极围绕“五转”开展个升企服务工作,成立了“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登记注册科科长、分局长为成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长和分局长专门抓的工作格局。对“个转企”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办流程、优惠政策、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分局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理顺工作思路、方法步骤,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了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我局大力宣传省、市、县关于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及个转企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特别是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分局积极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个体进行了摸底统计辖,并上门宣传和动员,同时各所建立了个体户转型升级数据库,对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开辟绿色通道,做好“个转企”工作。市监局在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个转企”的咨询、指导及办理等工作。简化办理程序,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由个体户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沿用。我局每月对各分局“个转企”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截至到2019年11月全县共完成“个转企”XX户,完成全年任务数的 100%,预计年底将会超额完成给“个转企”工作任务。 

  二、认真梳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2019年“个转企”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但个转企工作发展速度较兄弟县区还有很大差距,占全县个体户总数的比率还很低,究其原因,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和困难:     

  1、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不足。个体工商户担心“个转企”后要建立税务登记台帐,担心增加税费,因此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愿不足,缺乏主动性。 

  2、税负变化成为业主“个转企”的主要思想顾虑。从税收管理看,对个体工商户相对宽松,建账要求也较低,主要采用定额征收税款,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对私营企业的要求高,税款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多数企业反映,“个转企”后最明显的感觉就是税负加重,而且种类多、比例高、征管严;许多企业感觉到响应政府号召个转企了,不但没有获得优惠,反而加重了自身负担。从经营管理成本来看。“个转企”后,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请会计做帐、增加社保和统计报表等,都使企业的管理成本明显增加。      

  3、前置审批许可成为办理“个转企”的一大困扰。如从事生产加工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个转企”,就要面临环保、餐饮、文化、消防等部门的重新审批。原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申请人需重新办理,对转型升级的个体户增加了困难。  

  4、社保和资产过户方面的巨额成本让业主望而却步,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必须给所有员工参保缴费,这笔开支对于刚刚转型升级的小微企业而言,显然是笔不小的负担。

  5、申请升级的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很多都拥有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这些资产在升级后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巨额的成本让有意转“企”的业主望而却步。

  6、各部门统筹协调力度不够。对转型升级的个体户,按照全省非公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沿用,同时也不需要重复提交新的场地使用证(场地变更的除外),但许多行政审批部门会让个体户重新提交资料,办理新的许可文件,极大地增加了个体户转型升级的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深入调研,掌握实情。下一步我局将安排各基层分局继续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切实掌握辖区内个体户真实情况,充实壮大“个转企”培育库,不断提高“个转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强化宣传,分类引导。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多措并举,切实开展“五转”工作。将继续以“个转企”有关扶持政策为契机,通过媒体宣传、资料发放等途径,强化“个转企”工作宣传力度,为下一步继续开展“个转企”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3、深入走访,做好服务。我局下一步将安排各个基层分局,走访已完成转企的经营户,了解他们转企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转企之后遇到的问题和对企业发展的有利方面,为下一步继续做好“个转企”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我局将加强沟通,互通工作信息,做好“个转企”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解决存在各类问题,合力推动工作开展,为“个转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平稳转换。   

  市管局2019年“个转企”工作总结

  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现将“个转企”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个转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接到县政府关于印发《**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后,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工商局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个转企”专项工作领导组,“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登记注册科科长、各分局长为成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长和分局长专门抓的工作格局。对“个转企”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办流程、优惠政策、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各工商分局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理顺工作思路、方法步骤,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工商局大力宣县委、县政府在“个转企”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宣传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特别是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分

  局积极摸底排查、统计辖区适合转企的个体经营户种类和数量,做好转型后备库的培育建设,加强对有意转型个体经营者的政策指导。

  3.开辟绿色通道,做好“个转企”工作。工商局在基层八个分局的注册窗口和县局注册大厅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个转企”的咨询、指导及办理等工作。简化办理程序,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我局每三天对各个分局“个转企”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截至到**月**日全县共完成“个转企”***户,已全部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个转企”任务,并超额完成***户。。

  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问题

  20xx年“个转企”工作任务已完成过半,其中有14个镇(园区)已全面完成,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不足。个体工商户担心“个转企”后要建立税务登记台帐,担心增加税费,因此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愿不足,缺乏主动性。

  2.任务推进不平衡。“个转企”工作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上来说,目前完成情况比较理想。但从全县推进情况横向比较来看,个别镇完成情况不够理想,主要是目标任务量比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深入调研,掌握实情。下一步我局将安排各基层分局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切实掌握辖区内个体户真实情况,充实壮大“个转企”培育库,不断提高“个转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强化宣传,分类引导。工商局作为牵头单位,将继续以“个转企”有关扶持政策为契机,通过媒体宣传、资料发放等途径,强化“个转企”工作宣传力度,为下一步继续开展“个转企”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3.深入走访,做好服务。我局下一步将安排各个基层分局,走访已完成转企的经营户,了解他们转企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转企之后遇到的问题和对企业发展的有利方面,为下一步继续做好“个转企”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4.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联合国税、地税、人保、统计等部门以及各镇各园区,做好“个转企”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合力推动工作开展,为“个转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平稳转换。

  市管局2019年“个转企”工作总结

  新公司法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相关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2014年2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1] 。

  公司怎么降低注册资本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概念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二、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3、公司分立。

  4、公司注册资本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本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减资的分类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有什么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三)新旧法条对比

  原法条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法条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即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017年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公司形式及注册费用最低限额】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其他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按照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要求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相对稳定,同时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进行公告。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五)公积金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六)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二)编制表册。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董事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和公告。应当注意的是,就增加注册资本这一事项,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当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