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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3篇

  作为一个纪检监察人,我们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因职位低而妄自菲薄,也不因行使监督职权而骄傲自满。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职责摆在前头,要有不怕得罪人的思想,不论职位高低。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1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人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履行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当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的不适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对成绩,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对反腐倡廉自身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严重,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部门各级阶段性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二)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很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各部门派驻纪检组长大多数也同时分管多项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注定了“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成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常态结果。从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这种体制下“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倾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容易受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

  (三)职能发挥上的不适应。一是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但是,一些本应是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本应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这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不时发生,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而是有时重 “惩处”轻 “教育”,有时重“教育”轻“惩处”,有时重“监督”轻“保护”,有时重“保护”轻“监督。三是工作不负责、怕负责。某些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去决定,而是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去向同级党政领导多头请示、报告,往往错失良机、贻误战机,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

  (四)能力素质还不适应。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将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强调继承传统多,鼓励改革创新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的较多,全程监察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无怪乎民间流传一种说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来的,搞内“讧”“讧”出来的,情妇“闹”“闹”出来的,而不是纪检监察主动“查”出来的。

  二、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

  一是理顺关系。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以便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二是找准定位。派驻机构要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行为规范,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运作方面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培树典型与面上推动的关系,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科学安排、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整体合力。

  四是强化办案手段。一是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足够的检查权,如冻结银行存款甚至划帐的权力,可以使用拍照、录音、摄像、监控等办案手段等。二是要充分发挥查办大要案协调小组作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要改进信访工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形成举报、受理,一条龙服务的信访工作新局面,畅通民情渠道,维护社会和谐。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案件公开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既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又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五要明确查办重点。要改变以查办案件数论英雄的考评办法,而以查办大案要案的情况,特别是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只有查处有影响的案件,才能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在部分群众中“专拣软柿子捏”的形象,真正树立“卫士”形象。六是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四风”问题,切实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五是强化队伍素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通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努力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还要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把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和生活圈的监督管理,真正体现“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2

  为深入了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近期,我区专题组织调研,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破解其履职困惑提出了对策思考。

  一、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整体合力不强。派驻机构应协助部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工作任务,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使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的整体合力。然而现实情况则不尽其然。一是部分单位的“一把手”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习惯用过去的思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态度不坚决。纪检组长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会给纪检组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务,让纪检组同志“配合”,甚至出现越殂代庖“配合变主抓”的现象,名义上是对具体工作的全程监督,但最后往往落入较为尴尬的境地,不干是“违令”,干了属“越位”,尺度不好把握。同时大量精力被占用,存在“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二是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配合支持不够。一方面抓好分管业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对纪检组有排斥和反感心理,认为纪检组不干业务工作,尽搞些“花架子”,还要找茬子。三是本部门一些干部职工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认识有偏差、不理解,认为纪检组就是专门“挑刺”、处理干部的,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成效不明显。按照中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和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派驻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但根据全区部门纪检组座谈会了解,现有的21个部门纪检组就如何履行好自身应负的责任没有清晰的思路,找不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仍然存在。一是工作消极被动导致监督不力。消极的认为腐败现象根深蒂固、层出不穷,靠纪委监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存在松懈厌倦情绪。不能结合所在部门实际积极主动想办法,提对策,满足于上级纪委布置什么就做什么,不督促就不做。“再监督”缺乏抓手,思路受限,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工作避重就轻导致监督不力。部分纪检组把工作重点放在传达学习文件、制定完善制度和开展教育活动上,有意无意地回避作风监督、案件查办、执纪问责等关键环节。就我区来说,近年来,部门纪检组没有自主挖掘一条问题线索,没有独立办理一起案件,对本部门违纪人员大多是批评教育,没有逗硬纪律处理。三是同级监督困难导致监督不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薄弱,普遍感觉要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很棘手,是“端着别人的饭碗舀别人的饭”,无从下手。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的排序靠前,但实际上和班子成员之间属同级关系,要对其他班子成员实施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力量不足。 一是配备力量不足。党把反腐败的重要性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我区派驻机构力量配备上明显不到位,单靠纪检组现有的人员力量无法保障。根据我区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我区23个部门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目前已设置21个,其中派驻18个,非派驻3个。在已设置的21个纪检组(纪委)中,都只有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一个“光杆司令”,未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单打独斗”,任务繁重可想而知,纪检监察工作缺编、缺位现象突出。二是业务能力不强。选配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大多属半路“出家”,缺乏相应的经济、财会、审计、法律、计算机等基本功,有的甚至“依葫芦画瓢”也画不好,不会办案等现象较普遍,一时难以适应执纪监督问责的基本需求。三是年龄断层现象突出。目前,我区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平均年龄46岁,50岁以上的7人,占总人数的33.33%,35岁以下的为0人,年龄明显偏大。较之年轻干部缺乏活力、闯劲和创新能力,也不能很好的做到老带新,传帮带。四是工作保障不够。通过座谈了解,多数纪检组没有设置专门的办公室,缺乏相应的办公设备,没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所需开支均得向驻在单位申请,工作越多、申请越多,间接增加了纪检组履职的压力。

  二、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度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主要领导责任。但部分单位领导及班子成员错误的认为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领导责任而不是工作主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股脑甩给纪检组,由纪检组大包大揽具体完成。

  (二)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派驻纪检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要服从驻在单位党组的领导,纪检组长同时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纪检组一方面要服从和落实上级纪委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又要以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为主。同时,派驻纪检组人、财、物、事都需要驻在单位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当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和要求不一致时,纪检组会左右为难,或是在执纪监督时有线不报、有案不查,给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带来影响。

  (三)机制制度不全。一是从现行的考核考评机制看,对纪检组长的考核考评与驻在单位挂钩,单位总体评价高,年度考核分数高,不仅能为单位干部职工带来福音,本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必然导致纪检组考虑维护所驻单位的利益要多一些。二是针对性的考核机制尚未健全。没有具体的针对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的考核办法,没有细化量化考核目标,导致部门纪检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派驻纪检组个人的评先评优和民主推荐仍以所在单位意见为主,因怕影响与“一把手”或其他的干部的关系,担心获差评、丢选票,导致很多纪检组干部拉不下面子,不想严格履职、不愿执纪问责。四是进出机制不完善。我区派驻部门纪检组2010年设立,部分纪检组长是为了解决本单位领导职数超标而不得不调岗,有的直接从本部门干部中提拔,知识结构单一,缺乏财会、法律、经济、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年龄偏大。5年来,交流至其他岗位的仅有1人,提拔任用的基本没有。纪检组干部进出不畅,交流不及时,上升通道狭窄。

  (四)思想认识不高。如果是个人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弥补,但如果是主观意识出了问题,就怎样也干不好。我区区域范围小,一些部门纪检组干部受地域人情困扰,碍于情面,不敢碰硬。如在开展我区巡察工作时,需要挑选部分纪检组长充实巡察组队伍,但这些干部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是怕得罪人。还有的纪检组干部存在应付思想,安于现状,缺乏敢为人先、干事创业的气魄。在座谈会上,就有干部明确表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混得起走就可以了”。这些思想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履职的效果。

  三、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的建议

  要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必须坚持深化“三转”,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全面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一)明晰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抓好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单靠上级纪委的重视不行,还需要所驻单位党组的重视。一要督促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坚决防止“两张皮”。二是争取部门党组的支持。如果没有部门党组的有力支持,监督就难以深入到各个业务层面。要及时向部门党组汇报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督促其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三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主动协办而不是“十处打锣九处在”,监督党组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全面了解部门业务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增强监督针对性。四是拓展述责述廉范围。积极开展区级部门党员班子成员向党组述责述廉,区级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派驻纪检机构述责述廉。

  (二)正确定位,突出主责主业。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要从繁杂的部门业务中、与监督职责无关的具体事务中回归本位,抓好自己的主业。二是明确监督重点。切勿“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围绕党的政治纪律执行、重大决策部署、项目资金使用、权力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监督。三是转变监督方式。监督不是把关,要从过程监督向事后监督转变,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开展监督。四是把纪律挺起来。要坚持抓早抓小,早提醒、早预防,只要有举报、有线索,就要调查处理。

  (三)健全机制,督促责任落实。一是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完善纪检组工作考评办法,明晰责任清单,考核内容重点为落实责任、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作风督查、办信办案、自身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奖惩、选拔、使用、调整的重要依据,让评价纪检组工作的话语权由驻在单位决定向纪委主导转变。二是健全督查督办机制。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对各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普遍约谈,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督查,除督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外,还要抽查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分类考核。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要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探索建立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任免办法,逐步推进派驻机构全面覆盖和规范管理。四是健全交叉审查机制。纪检组干部常驻一个单位,面对的不是领导就是同事,要其严格履职确实很难,且人员编制少,纪律审查力量薄弱。要科学整合各部门纪检组力量,根据工作合理调配,成立审查小组,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五是健全激励机制。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探索建立健全履职激励机制。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适度向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纪检干部倾斜,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对因严格履职受到冷遇的纪检干部,要给予关心关怀,帮助疏导心理压力,排解工作负担。六是健全进出机制。严格落实轮岗交流制度,对拟新进或提拔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考察时要综合评价其是否适合该项工作,问其本人敢不敢秉公履职,绝不可让纪检监察岗位变成解决职级待遇的岗位。对想退出的纪检组干部,要创造条件让其退出;对不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按照《金口河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调整。

  (四)强基固本,狠抓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继续以“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践行“六项承诺”,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加强能力素质建设。采取集中培训、跟班学习、参与办案等多种形式,提升纪检组干部能力素质,使之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派驻机构,配齐配强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纪检工作人员,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经费。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思考和建议3

  一、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20xx年9月15日,杭州市委下发《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实现对全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驻市司法局纪检组也由内设纪委转为派驻机构。为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市纪委随即下发了《履职办法》,明确派驻机构以监督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为主要任务,履行督促驻在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等九项工作职责。派驻机构较之前的内设纪委相比,监督覆盖面更宽、监督检查力度更大、监督效果更明显。如: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派驻后加强了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了“会前审查制度”,对班子成员开展了廉政谈话,建立了处以上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同时还坚持以“项目化”为抓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通过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廉政谈话等方式排查风险、落实责任,多次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得到采纳,初步形成了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良性互动,监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当前,派驻机构总的运行趋势是好的,派驻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客观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一)角色定位还不够准确

  随着派驻工作的推进,派驻机构职责职能已经确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角色定位方面的困惑。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干部派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的派驻机构由内设纪委直接划转而来,由于过去长期在驻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思维定势、行为习惯根深蒂固;有的派驻机构形式上已经派驻,但实际还做着内设纪委的工作,再加上派驻机构干部“回家”汇报交流的机会少,派的意识还不够强,缺少认同感、归属感。另一方面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的认识也存在误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的思想认识还没有从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仍然不自觉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内部的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存在着抵触和防范情绪,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认为是“外人”。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甚至有意淡化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有的有意弱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二)履行职责还受到制约

  根据现有的文件,已经明确了派驻机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工作对其负责,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但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组长又担任着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既要作为党委(党组)成员发表具体意见,又要作为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职责,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设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此外,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统管不彻底,派驻机构不完全独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着从属和依赖关系,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由被监督者提供,工作上许多要依附于驻在单位,需要驻在单位的支持,造成履职底气不足。

  (三)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

  派驻统管的制度虽已启动,但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和省市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缺陷,派驻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近年来各级党委、纪委结合新形势,对派驻机构提出了履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但实践中对派驻机构监督的有关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等等还没有具体的工作标准,特别是在与驻在单位关系处理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部分监督受阻的情况出现。在干部考评激励机制方面也有待完善。由于派驻纪检组数量多且相对分散,派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个派驻纪检干部的日常工作和业绩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派驻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能力素质还需要提升

  派驻后,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也得到明显提升,但这离现实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很多派驻机构存在人员少、业务疏等问题,在干部配备上“复合型”专业人才少,个别派驻机构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欠缺。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相对单一。干部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在从事纪检监察岗位前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对业务不够熟悉,不知监督如何下手。尤其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核查案件机会少,经验不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有的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即使有的想做好监督,但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心里没有底数,监督效果差。

  二、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体现上级监督权威

  定位准方能责任清。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驻在党和政府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机构。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机关监督的延伸,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决同级监督中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作为派驻机构要提升派驻意识,把位置坐正,强化监督的“底气”。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好平时放哨、有事报信的作用;要敢抓敢管、严肃执纪,充分行使上级监督的权威;要把身子下沉,接好监督的“地气”。派驻监督属于上级监督,但又与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不同。要拓宽监督视野,兼顾“树木”“森林”,确保监督更全面;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更深入。另外在强化派驻机构干部思想认识的同时,也要加强派驻监督相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宣讲,提升驻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派驻制度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针对监督工作出台详尽和操作性强的法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统管和履职的配套制度。建议在中央纪委层面,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纪检组管理条例》,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制度层面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关系不顺畅等问题。在省、市纪委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细化监督内容和方式,明确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和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列出责任清单,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切实履行责任担当,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代表派出机关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又要尊重和协助好驻在单位,正确处理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同时,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也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三)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派驻监督

  要强化派驻监督,需进一步理顺监督中的各层关系。一是要改进上级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方式。派出机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要经常深入到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即时动态,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也要主动请示报告,对涉及驻在单位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有关核查事项随时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自觉接受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管理。二是要理顺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派驻监督重在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派出机关要注重配套衔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不断探索上级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要发挥“派的权威”,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三是要创新推动监督执纪。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用监督手段充分调动起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突出“驻的优势”,充分利用与驻在单位同一办公地点的有利条件,盯住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抓早抓小抓经常,将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要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责任追究的这把“尚方宝剑”,严肃查处驻在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单位认真履职、依法行政。

  (四)狠抓队伍建设,树立忠诚干净担当形象

  派驻机构干部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纪办案能力,更要有围绕驻在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选优配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派驻纪检组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要注重选优配强纪检组长和副组长,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要加快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加大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力度,为干部成长搭建平台。二是要加强干部学习培训力度。按照“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原则,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相结合,切实提高派驻机构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三是要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监管机制。要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要强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肃查处派驻机构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努力形成科学、合理、客观的,能够起到充分激励作用的考核机制。(驻市司法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