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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三篇

  以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监测监管体系。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云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报告》指出问题及审计建议,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要求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指示,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运行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贡献。

  (二)清理整改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二是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四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由省负总责,州、市、县、区抓落实。

  省级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宗国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王显刚副省长、和良辉副省长任副组长,负责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水利厅。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小水电绿色发展、生态运行。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四)清理整改范围

  全省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核查评估

  在前期排查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各州、市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评估意见。2019年6月底前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梳理汇总形成统一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根据评估意见,对于列入退出类、整改类的小水电项目,逐站制定整改实施方案。2019年8月底前,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1)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能源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2)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水电项目可以保留:一是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整改类项目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地各部门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评估意见,结合整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

  (2)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确定我省生态流量标准,指导各州、市落实整改。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开展行政区域内小水电项目生态流量复核、整改。已具备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已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生态流量下泄,确保监测设施按要求运行。未安装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或监测设施的小水电项目,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监测设施建设,并按要求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3)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水电项目建成时历史背景及其相关建设程序规定,在确保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逐站明确验收程序,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1.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小水电项目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确有需要的要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各州、市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监测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开放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2.探索流域梯级调度机制。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小水电项目在落实下泄生态流量全部措施后,必须严格执行生态调度。省能源局按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制定电力电量调度方案;抓紧研究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于2019年底前出台2-3个小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促进全省中小河流生态质量改善。(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保留类电站正式投入生产超过3年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运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四)严控新建项目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对标对表,整改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照整改实施方案,对电站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整改自查报告,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整改实施方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验收报告,于2020年10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抽查,于2020年底前,汇总梳理形成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凡未达到整改标准及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改,并在全省通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将云南省建成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政治责任,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州、市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加强指导,跟踪问效,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节点完成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地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按整改进度要求做好小水电项目上网和电力调度,切实保障小水电退出后区域内生产、生活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退出类电站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能源部门在电力调度过程中对生态流量保证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生态环境、能源、水利等部门)

  (四)加强风险管控,确保社会稳定

  我省涉及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项目数量较多,建设历史较长,牵涉面较广,情况复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精心组织,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管控,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清理整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下,加强对退出小水电的生态环境管控,防范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以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监测监管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对口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级保障全省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整改等必需的工作经费。

  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2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我县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根据《赣州市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赣市水利字〔2019〕5号)等有关文件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统一安排,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坚决纠正全县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面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确保全县农村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区分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情况,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主体责任,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保护区未分区视为核心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县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阶段目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完成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流量;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环评等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完善;2020年8月底前,实现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完成退出类水电站的退出与生态修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主要工作任务

  全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的重点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保审计发现的5类问题,即高密度开发小水电问题、未履行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问题、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违规存在小水电问题、未实现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报废或长期停运水电站未拆除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清理整改全县小水电生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标准

  1.退出类

  (1)退出情形。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

  (2)退出要求。退出类水电站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可视情况保留必要的设施设备外,其他的均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合法合规的退出类水电站,综合考虑结合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效益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由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报经县政府同意和项目业主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用从县财政列支,拆除费用由县财政、电站业主共同承担。违法违规的退出类水电站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鼓励发电效益低下、濒临报废或已报废的水电站主动退出。

  2.整改类

  (1)整改情形。审批手续不全的、无法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的、能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但尚未实现在线监测的、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的以及存在其他生态影响问题的。

  (2)整改要求。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及整改方案要求,指导小水电业主限期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处罚到位。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应采取修建生态泄流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同时逐站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逐步实现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生态流量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县水利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核定。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对存在其他生态影响问题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整改后通过验收并执行生态调度运行的水电站,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于2020年底前予以退出。

  整改类项目应严格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和整改方案开展问题整改。整改费用主要由水电站业主自筹解决。其中: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及环评费用、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平台建设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涉及的其它整改费用由电站业主承担。

  3.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保留:

  (1)依法依规履行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2)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

  (3)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并已实现生态流量在线监测。

  4.严控新建项目

  县水利局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二)实施步骤

  清理整改工作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1.动员部署(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1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州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整改对策与措施。采取召开业主动员大会等形式广泛组织动员,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清理整改环境。

  2.核查评估(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

  (1)核查内容。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小水电问题开展核查并建立问题清单。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影响生态环境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情况,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情况。针对职责不明和其他生态影响的问题,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并建立问题清单。

  (2)划分责任。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具体抓好核查评估的落实。

  (3)评估方法。在问题核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综合评估意见,广泛征求乡(镇)政府、村“两委”干部、电站业主、群众代表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建立台帐。

  3.制定方案(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一站一策”原则,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退出方案必须明确退出时间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4.开展整改(2019年10月1日—2020年8月31日)

  严格按照批准的退出或整改方案逐站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销号一座。实行清理整改月报制度,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每月16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及销号台账报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后,于18日前报送市级对口部门。

  5.验收总结(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清理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县水利局依据综合评估意见和退出或整改方案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验收,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验收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联合工作组将于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各县清理整改工作的复核验收,并将复核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于2020年11月底前上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站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省、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推进我县小水电问题清理整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南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县范围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工作组,负责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和编制小水电退出(整改)方案等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组并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把握进度要求。县政府将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县水利局要加大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到位。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进行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此次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水电站。县财政积极筹措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管理监管信息平台等。

  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3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持续发展,2018年12月,国家水利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全面核查评估小水电项目,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意见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省级实施方案报四部委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次编制《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清理整改总体目标。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省内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二)明确清理整改主要任务。在有关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排查摸底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是否履行立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按照退出、整改或保留三类落实整改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合理核定水电站生态流量。各市、县(市、区)统筹建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省市县三级河道上的水电站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在线监测的水电站于2020年底前实现在线监测,其他水电站逐步实现在线监测。

  (三)明确组织实施步骤及要求。成立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各部门分工。明确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问题核查,2019年6月底完成核查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根据综合评估意见,退出类和整改类小水电逐站编制退出或整改方案(“一站一策”)。2019年9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台账。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业主按照经批准的“一站一策”严格实施,整改一座,销号一座。省、市、县级不定期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检查、督查。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四)明确清理整改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和水电站企业按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小水电清理整改费用。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各市、县(市、区)“五水共治”(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理顺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监管等职能,建立监测监督体系等。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5万千瓦(不含)以下小型水电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