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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图]文化局合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化局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文化局合同管理制度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机关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体 育 局

  2015年1月14日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我局各科室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以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体育局)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适用本制度。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合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科技课题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我局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文化局合同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等事宜。

  第五条 订立行政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业务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合同谈判;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有关科室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至少在正式签字5日前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由法规科牵头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金额、价款或报酬;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第七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本局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科室、临时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违反规定以本局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相关科室订立合同时,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确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相关科室不得订立。

  第十一条 局相关科室申请合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提交的行政机关合同中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的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局相关科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审查后材料不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未补齐的,局政策法规科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事务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涉及到保密、疑难、复杂的合同可由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会商。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局领导签字或盖章,并正式签订合同。

  合法性审查终结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科与相关科室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连同相关科室异议,一并报局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合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相关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有关科室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汇报,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局财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审计和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有关科室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二十三条 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有关科室应当将本年生效合同目录及订立、履行、争议等统计表和情况小结在本年的11月底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行政机关合同审核流程表

  项目名称

  编号

  合同甲方

  承办科室

  合同乙方

  合同金额

  业务科室

  请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科室负责人签名:

  法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

  局业务科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履行情况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合同承办科室留存,一份由局政策法规科存档。

文化局 管理制度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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